预售合同只要是依法设立并双方具有法定的缔约身份就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在房屋预售合同中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
一、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呢?
购房者可以请求退房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5、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房人无法取得房屋。6、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7、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劳动合同几份才有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论是一份两份还是一百份,只要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且没有其他无效情况,每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不是。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
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不仅已经成立,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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