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08:42:41 359 人看过

建设工程发包人有取得建成的建设工程的权利,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交付建设工程的义务,有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

一、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作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对外能地承担民事责任,发包工程时需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报建、立项、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对工程对外发包。如何准确判断建设工程的发包人,首先,应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手续;其次,审查审件上的建设单位的主体是否与发包人的主体相一致。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具有合法性,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是什么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具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三、工程没有合同应该怎么要钱

工程没有合同可以协议处理签订合同,或者向法院申请核实工程量,参照国家标准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施工单位交付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也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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