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1:54 270 人看过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管理)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3: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理相关文章
  •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
    2023-06-10
    185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发布日期:2006-4-5执行日期:2006-4-5各有关单位:今年第一季度,接连发生了3起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伤亡事故,事故的发生反映了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存在承发包管理混乱、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当前,建、构筑物拆除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有效遏止拆除伤亡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就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农村住宅基地建设项目拆除工程的管理(1)拆除工程应执行拆房管理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拆除工程企业承包,办理有关申报备案、报监手续,并应加强拆除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审核。(2)建设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应建立由有关各方(含拆除工程企业)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拆除工程全过
    2023-06-10
    224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项目勘测调查和受理审批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30执行日期:2005-11-30各区(县)房地局:为推进土地审批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市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各区县全面推广应用“土地审批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区县房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格式文本、规范系统操作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土地审批项目受理和办理的信息化管理,并要求成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机构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处理土地审批中各环节的相关业务。一、权属调查业务流程1、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机),并将项目移转调查机构。2、调查机构一般应在签订调查委托
    2023-06-10
    263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衔接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进一步推进网上备案工作,根据“分别申请、同步完成、不留空档”的实施原则,经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应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为做好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的工作衔接,市局编制了《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场信息系统”)、“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和“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权籍信息系统”)已实现沟连,为网上审批预售许可提供了技术保证。现将网上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操作流程规定如
    2023-06-05
    251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交易所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各县房管所,市、区、县房产交易所:本市房屋买卖、产权移转以及登记过户发证征收费用的标准,以往陆续均有规定。为了便于各房产交易所在办理房产买卖、产权移转工作中统一掌握。现将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登记费。凡办理房屋买卖、继承、分析、分割、赠与、调换产权等产权移转登记,发放房屋所有证,向承受人收取登记费5元;发放收件收据,向承受人收取登记费1元。二、手续费。1.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前形成的上首白契,应按房屋买卖次数,分别以实际成交价向买受人收取1%手续费。2.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后办理房屋买卖的现首白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以后形成的上首白契,均按实际成交价向买卖双方收取1%手续费。3.凡办理房屋继承、分析、分割、赠与手续,按房屋估价向承受人收取1%手续费。三、超标准费。凡单位购买私有房屋(包括单位因特殊需要以私人名义购买的),其价格在本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200%以上
    2023-06-10
    267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土(1987)郊字第87号各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的方针,保障农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对宅基地的使用者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现将我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对于少数县已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如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精神相符,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印制。??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由县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第三条
    2023-06-10
    6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屋拆迁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房屋拆迁行业的管理,促进拆迁单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房屋拆迁单位、>级房屋拆迁单位、三级房屋拆迁单位。二、一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含正式聘用人员,下同);(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三)有20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四)受托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一级房屋拆迁单位可以受托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三、>级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人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三)
    2023-04-23
    460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权籍和交易管理处关于上海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建设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5]790号)和《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注册人员范围: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人员。二、申请注册须提供材料:1、每个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每个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及执业资格证书编号;3、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2023-04-22
    1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经1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一、扩大对象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级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级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符合上述2、3条件的,解决方法均采用实物配租形式(本人提出租金配租也可以)。二、配租面积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三、配租标准1、调整租金配租标准(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
    2023-06-10
    11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机关有关处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至4月底,在全市开展中介服务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工作重点是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开放市场,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依照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发展和规范本市的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府提出的2001年房地产业的“六个到位”的实现,推进上海房地产业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阶段性目标是: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使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二、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
    2023-06-10
    212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号: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发布日期:2005-4-30执行日期:2005-4-30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
    2023-06-10
    35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理
    词条

    经理是指在公司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监督业务运营、管理团队、协调内外关系等。 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管理技能和业务知识,以带领团队实现公司的目标。 经理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遵守公司... 更多>

    #经理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
    • 上海市拆迁房屋拆迁处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8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
    • 上海市拆迁办房屋管理办法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4-08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
    • 襄樊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