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87号易盛大厦12F.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乐山路33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平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春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盛园恒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4号。
??法定代表人于京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欣时,男,蒙古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福缓境胡同42号。
??上诉人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3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与北京盛园恒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盛园恒丰公司)签订《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后,实际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所使用的硬盘存放于上海地区,即该行为的实施地为上海市,一审裁定以合同签订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显然错误理解并适用了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两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原审被告盛园恒丰公司服从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与盛园恒丰公司2003年3月6日签订的《中国化工网信息发布合同书》约定,两上诉人为盛园恒丰公司提供网站建设及网站推广服务,其中包括提供50兆硬盘空间,该硬盘空间由两上诉人安放在北京电报大楼,上海长信局;在北京对盛园恒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咨询服务。很显然,北京也是该合同的履行地。两上诉人依据上海长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签订主机托管业务协议,认为50兆硬盘空间实际存放于上海,上海应为行为实施地。主机托管业务协议签订在先,网络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在后,而且网络信息发布合同中约定50兆硬盘空间存放于北京电报大楼或上海长信局,即北京电报大楼也是约定的行为实施地之一,主机托管业务协议不能否定北京电报大楼是约定的行为实施地,也不能证明50兆硬盘空间没有实际存放于北京电报大楼。故北京确为两上诉人为盛园恒丰公司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行为的实施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82人看过
-
山东齐鲁(中国)好运化纤有限公司清算组与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56人看过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著作权纠纷一案
234人看过
-
XX广州进出口公司与中国XX集团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
127人看过
-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王xx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93人看过
-
李玉柱与沈阳中科博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89人看过
-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纠纷能否告总公司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11和分公司发生纠纷一般可以告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但当事人可以直接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
技术中介纠纷打官司期限如何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17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其他法律规定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时效为四年。
-
公司法中技术出资范围的含义?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
-
-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3A、B二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二人之间同为股东,不是民间借贷关系,A股东以民间借贷方式起诉,注定要败诉的。另外依据公司法规定,B股东可以对A股东出资违约提出违约之诉,要求A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公司名誉可以挽回。 法律规定附后。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