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00:33 53 人看过

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及全面实行合同制后的实际情况,对《复函》第四条有关其他调动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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