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形同陌路法庭上讨房款争钻戒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53:30 234 人看过

即将走上神圣婚礼殿堂的恋人,却因个性差异,恋情嘎然终止。在算分手帐时,女青年晓琳(化名)起诉男友肖敏(化名),要求偿还代支付父亲的债务款及损失。肖敏极力否认该债务的成立,还反诉晓琳归还为结婚所购买的钻戒和白金对戒。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肖敏归还晓琳人民币78389元;晓琳返还肖敏64分钻戒一枚、18k白金对戒两枚。

肖敏与晓琳原是一对热恋中的80后青年,热恋中的他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准备构筑温馨的婚房,共同看中了位于浦东康桥地区的一处商品房。因首付款尚有缺口,他俩便向晓琳的父亲借款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5月7日,两人共同向晓琳之父出具收条,言明“2008年5月7日,收到晓琳爸爸周**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用于晓琳和肖敏结婚购房之用,此款为暂借款,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归还。”3天后,肖敏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所看中的那套商品房。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即将牵手步入神圣婚礼殿堂的小恋人,同年8月恋爱关系突然谈崩了,形同陌路人。

因肖敏和晓琳均没有归还老周的借款,被老周都告上法院。法院于2010年1月判决肖敏和晓琳,共同归还老周借款15万元及同期贷款利率。判决生效后,老周于今年3月末,书写了收条一张,言明收到晓琳支付款及利息。同月肖敏也将借款、利息、执行费,共计78380元交至法院。

2010年5月晓琳起诉到法院称,根据原判决肖敏和自己应共同归还父亲借款15万元和利息,为此自己与肖敏各自返还了借款和利息78380元,自己还支付了从2008年5月7日至2009年12月27日的利息1.6万元。声称当初借款15万元均被肖敏用于购房,故自己返还父亲的借款及利息都是代肖敏所支付,认为该款理应由肖敏来承担,要求判令肖敏返还75000元购房款及损失3380元,支付利息1.6万元。晓琳还提供与肖敏及肖敏母亲的录音对话各一份,证明肖敏将借款15万元,均用于购买房屋。

法庭上肖敏辩称及反诉,与晓琳不存在75000元的本金及利息338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晓琳归还其父1.6万元与已无关,要求驳回该诉请。声称晓琳举证的录音认可借款15万元,并非属他个人所借,该笔款项并未购房,被他与晓琳共同花销掉了,认为在热恋中已到谈婚论嫁地步,他曾为晓琳购买了64分钻戒一枚、白金对戒一对,提出要求晓琳予以退还。

晓琳认同戒指均在自己处,称当时肖敏购买戒指,完全是自愿赠送,既没有受到强迫亦没有受到欺骗,赠与戒指更未附条件,声称即便法院认定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超过了期限,表示不认同。

法院认为,从2008年5月7日,晓琳与肖敏共同向老周出具的收条看,清楚表明借款目的为了结婚买房,且在借款后3天肖敏就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认定该15万元借款被用于了购买房屋。现晓琳与肖敏已终止了恋爱,而涉及本案的借款全部用于购房,与该房没有名分的晓琳要求返还借款、利息、执行费和诉讼费应予以支持。至于晓琳向其父支付15万元借款该时间段利息1.6万元,因系晓琳自愿支付,双方事先并无约定。而在谈婚论嫁前提下,肖敏为晓琳购买具有纪念意义的钻戒和对戒,因双方已终止了恋爱,晓琳也应予以返还,遂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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