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其中包括删除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尽管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对这些修改做了详细的解释。但笔者仍认为,征求意见稿还有进一步完善的需要。
首先,对现行条例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不宜简单地一删了之,而应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赔偿和待遇的不同特点。从法制办给出的删除理由看,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删繁就简,永久性地消除争议。法制办给出的两个基本依据,公众都可以找出足够的反驳理由。比如,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上下班途中毕竟是完成工作必不可缺的准备和延伸阶段,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无明显不妥。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应当为工伤保险的核心情形提供保障,也应当为非核心情形提供保障。社会的进步需要逐步扩大工伤保险范围,而不是相反。退一步说,交通事故赔偿在很多时候都难以到位,特别是遇到肇事者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时,伤亡员工可能得不到相应赔偿。
为此,笔者建议,应继续保留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但在享受待遇上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解决重复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高于或相当于工伤保险赔偿时,员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低于工伤保险赔偿时,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减除肇事方已经赔偿的数额。
其次,修改后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仍显范围过大。尽管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条例中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修改为犯罪的,这相当于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值得肯定。但此中却并未对罪行的轻重进行区分,显失公平。笔者建议,不得认定工伤的犯罪至少应限于故意犯罪,而不应包括过失犯罪。如果要排除过失重罪的话,还可以从刑罚轻重角度设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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