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处理涉及行政法律问题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五处显著区别:
第一,涉及的管辖机构不同。
其中,行政复议通常由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理;反观行政诉讼方面,此类案件由作出裁定或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是他们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有所差异。行政复议实践当中,主要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然而,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操作。
进一步观察其流程,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行政复议中,只有一级审查机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那么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则不能继续深入起诉。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当确定的一审法院给出裁决后,如果当事人对结果持有意见,仍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实现二次上诉。
再次,两种司法过程中的解决方式大相径庭。在正常情况下,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允许行政机关作为调解申请方与被申请方调解矛盾与争议,同时,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之间亦可自由达成和解协议。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具有特殊性,并不适用于调解消弭纷争的方式。
最后,我们还需关注到它们在审查内容范围这个重要议题上的差别。在行政复议环节中,不仅要审查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与检验;相对应地,在行政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原则上仅会审视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否得到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政府对此项事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法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二)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五)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六)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七)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要大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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