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管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
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2、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3、对企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企业法人破产清算
三、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
(4)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包括安置职工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的补偿方案等)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6)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7)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3、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除应提供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第1-5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5、债务人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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