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一、哪些情况不建议轮流抚养子女
若有以下情况,不建议父母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抚养子女:
(1)子女幼小,如子女两周岁以下,此种情况下还是母亲亲自抚育为好。
(2)一方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照顾子女。
(3)一方因职业特点,在时间上不能保证与子女共同生活。
(4)一方离婚后,因居住暂时困难不能给子女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的。
(5)因居住地距子女就学的学校较远,无便利的交通,轮流抚育确实造成子女上学困难的。
(6)因一方品行差,如吸毒、嗜赌等,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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