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纠纷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3:18 370 人看过

1、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者非法分包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没收。这里,如何确定收藏范围。征收对象:分包、转包的建筑施工单位、出借合法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不具备资质的建筑施工人员。收取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承包人因转包取得的利益、建筑企业出借合法施工资质取得的利益,无合法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签订施工合同所获得的利益。除这三种合同外,人民法院不能扩大范围,没收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2。查封标的:查封的违法所得应当是超过工程造价取得的利益,而不是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财产。另外,应当征收的应当是实际取得的财产,不能采取措施征收约定的财产。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这里如何确定“合格建设项目”的范围

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仅包括竣工后的整个工程,还包括分期验收后在建的建设项目和承包人修复后的建设项目。无论是整体建设、分期建设还是修缮建设项目,只要是合格的建设项目,就具有使用价值,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三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同意承包人重新进行修复。如何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但是,如果双方不同意修缮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工程款可分为两种情况:

1。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可以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法院可以裁定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至于谁负责维修,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承包人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有不同意见的,法院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是否可以修复进行鉴定。第四,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迟延竣工争议的诉讼时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占合同争议的很大一部分,实际竣工日期涉及违约金的支付,而违约金的支付则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持续,承包人的违约天数只能在工程实际竣工后计算,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从工程实际竣工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将采用固定价格法,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会因各种原因改变设计,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和工程价款争议是非常普遍的,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呢。

1。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合同范围内的,仍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2。超出合同范围的增减,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就计价标准达成协议。例如,可以采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进行结算。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布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结算。当事人对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鉴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增减工程量进行鉴定,确定增减工程款。6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承包商应如何提供证据?因为工程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多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管理不规范或其他原因,虽然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其中导致工程量纠纷最多的是施工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可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的书面文件如下:。会议纪要及工程谈判记录:双方就工程量变更谈判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双方签字。2。双方有关工程量的信件、电子邮件、备忘录等。三。工程通知信息:发包人应以通知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通知承包人。工程检验记录、工程对帐签证、工程量变更单等,如何确定“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改变这三个方面,势必引起合同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如果工程的价格、质量和工期受到影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会受到影响,如果义务的条款发生变化,就应该是“实质内容不一致”。双方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的不一致。

此外,有必要区分合同变更的原因。如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格、工程质量和工期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视为正常的合同变更,不构成“实质性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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