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行为主要表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04:53 80 人看过

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供的行为。肉刑是指故意直接破坏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身体痛苦的方法,如殴打、捆绑、电击、非法使用仪器等;变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破坏、折磨人的身体和意志的方法,如长期罚站、冷冻、饥饿、晒伤、烘烤、昼夜连续审讯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成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供应;2、以长期冻、饿、晒、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健康;3、刑事强制供应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事强制供应,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事强制供应,造成错案的;6、刑事强制供应超过3人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制他人刑事强制供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事强制供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讯逼供罪的主要要件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但是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或者减轻犯罪的后果,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而是指挥、指派非司法工作人员来实施这一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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