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流动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影响
(1)对低素质员工的替代。由于流失者和其替代者的素质不同,公司员工流失的成本也显然是不相同的,而低素质者的流出和高素质者的流入是对公司发展最有利,同时也是成本最小的。
(2)减少了企业冲突。公司中往往存在许多由不可调节的矛盾冲突而引发的人员流失,这显然不符合本公司的文化发展,所以对于某些跟公司文化相悖人员的流出,对大局,对他人都是有利的。
(3)新人易于管理。随着员工对本职工作经验的不断增多,逐步可以独当一面,有些员工甚至自认为成为本领域的专家而目中无人,自恃清高,自命不凡之时,其的野心或许已经大大超过了其能力所及,所以这些人会在公司内外引起不和谐的因素,所以对某些经常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和公司形象的员工,流失可能不是坏现象。
(4)给本企业员工带来动力。没有一点压力的员工很少会有动力,若企业整日如一潭死水一般,则员工会渐渐人浮于事,所以适当的员工流动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思想和活力,又使公司内部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竞争力。
2、员工流动对劳动关系的消极影响
(1)重要岗位人员的离职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销售、技术、生产人员的离职,公司的损失就比较大。比如有些销售人员的流失将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带来原有客户、关键技术、生产工艺等的流失。
(2)频繁的人员变动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对于新员工而言,快的三个月能适应和胜任岗位,一般的要半年才可以胜任岗位,所以在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上就会大打折扣,老员工原来因工作而建立的大部分社会关系的丢失,新员工重新建立这些关系需要相当一段时间。
(3)增加人员成本。人员流动会造成人员成本提高,人员交替过程中要进行工作交接,在交接过程中需要同时支付新员工的工资和老员工的工资,人员工资成本也必然增加。对于个别岗位而言,需要较长的交接期,相应的成本还需要增加。
(4)对员工士气的打击。某些员工的离职可能会相应的增加了本公司其他员工的不安全感,同时也可能对内部员工的凝聚力产生干扰。
《劳动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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