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因恶意诉讼等手段受到侵害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和再审程序一样具有纠错的功能。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会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因此,其程序启动、审理较之普通程序应当更为严格,只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方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律师补充:
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1.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2.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3.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4.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
5.由合伙负责人或者执行人实施诉讼的全体合伙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诉讼的著作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决定
实施诉讼的业主等任意诉讼被担当人。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为第三人。未参加原案诉讼,但与该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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