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这些人如果挪用资金,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处理。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归个人使用”,是指归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并且未归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的“违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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