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5-01 07:40:34 276 人看过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美国次货危机、国内外经贸政策调整、原材料和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停产、倒闭,由此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快处劳动争议、保障工资支付、促进社会稳定。为指导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以下简称“集体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高效。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可以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该类集体争议,公开案件处理进程。确因基层仲裁机构、仲裁员力量不足,难以及时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各地劳动仲裁力量,协助处理集体争议。集体争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在6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初步情况汇报,事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书面报告全面处理情况;重大事件,按照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简便灵活。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可按就近、就地原则,采取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张贴布告、网上送达等灵活、便捷的方式,简化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文书,减少当事人往返及聚集的次数。

(四)分类处理。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的,采取多种形式调解,引导劳动者与企业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引导劳动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损失。人民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的,告知劳动者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联合协作。劳动仲裁机构要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紧密联系,引导劳动者寻求、接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给劳动者,减少非法代理人介入的机会。积极与当地法院、公安、工商、街道等部门沟通联动,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欠薪保障机制,依法由相关部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将核算加班工资等前期工作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助完成。

二、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劳动仲裁指引。劳动仲裁机构为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供指引,在劳动者首次咨询时一次性提供以下指引材料: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须知(附件1-1)、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附件1-2)、集体争议推举代表人申请书(附件1-4)、授权委托书(附件1-5)等,告知集体争议劳动者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激化矛盾、委托代理人及推举代表人的注意事项、法律援助联系方式等。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多人共用一份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各人情况在申请书附表中列明。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记入笔录(附件1-3)。

(二)立案受理指引。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审核:(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立案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以停产、倒闭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字号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者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仲裁时效规定;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仲裁时效规定。经过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当场立案确有困难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收件回执》(附件2-1),经进一步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各地分配集体争议案件案号的作法不变,立案时可以不区分终局或非终局裁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三、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停产、倒闭企业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附件3-1),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四、置换仲裁调解书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经营者未逃匿、财产已被政府接管或法院查封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仲裁机构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置换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递交《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附件4-1),劳动仲裁机构经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后,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附件4-2),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粤劳仲〔2005〕3号)第五条。

五、送达及公告

(一)直接送达及答辩期征询。停产、倒闭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明确、可以直接送达的,劳动仲裁机构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诉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附件5-1)、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封面、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附件5-2)等一并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建议或要求企业放弃或缩短答辩期,签署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附件5-3)后,可立即组织开庭。

(二)留置送达与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应诉材料、开庭通知的,送达人可邀请当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司法所等组织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附件5-4)上注明受送达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相关仲裁文书留在受达人的住所,即为送达。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明确的,可以使用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送达,邮件封面上注明“劳动仲裁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企业拒收邮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之日。

(三)张贴布告及公告送达。企业经营者逃匿、下落不明,按上述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在企业登记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门口张贴布告(附件5-5),同时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告栏中张贴,拍照存档,必要时可请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及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在同日将布告内容抄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附件5-6),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三天视为送达。其他集体争议的公告送达一般仍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开庭通知送达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六、先予执行劳动者要求停产、倒闭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附件6-1),劳动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劳动仲裁机构将移送执行函(附件6-2)、先予执行裁决书(附件6-3)、裁决书送达证明(附件6-4)一并移送至停产、倒闭企业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十二条。

七、先行裁决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后,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或双方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劳动者该部分请求先行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进一步查实后另行裁决。先行裁决需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权。(附件7-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八、集体争议裁决仲裁庭裁决集体争议,必要时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人员共同讨论表决。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可在一份仲裁裁决书中列明集体争议申请人的共同请求事项、合计金额、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要点,仲裁庭查明的共同基本事实,主要裁决理由及裁决依据,合计裁决金额、履行时间等,同时在裁决书附表中列明每个申请人具体的请求金额及裁决结果。集体争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仲裁机构区分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出具两份仲裁裁决书,分别列明终局与非终局裁决结果,并分别告知起诉权。(附件8-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九条。

附件:

1-1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1-2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附表)

1-3集体争议口述申请笔录

1-4集体争议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1-5集体争议授权委托书

2-1收件回执

2-2集体争议受理通知书

3-1集体争议财产保全申请

4-1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

4-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置换调解书用)

5-1集体争议应诉通知书

5-2集体争议开庭通知书

5-3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

5-4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用)

5-5布告

5-6关于申请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站发表公告的函

6-1先予执行申请

6-2移送执行函

6-3先予执行裁决书

6-4裁决书送达证明

7-1先行裁决裁决书

8-1集体争议仲裁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n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n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0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北京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上)
    北京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第三条律师在阅读或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当发现本意见的内容与自己所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律师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作出正确的判断。第二章接受当事人委托第四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第五条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
    2022-11-25
    9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揭牌
    昨日,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出席会议并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揭牌。2009年10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成立,作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处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跨省(市)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肖志恒指出,近年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把握发展机遇,形成广东特色,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有力促进了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劳动仲裁时效争议案件
    摘要:原告认为,仲裁申请起点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不是指工作交接日期。双方已于2008年1月11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尚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在办理交接手续过程中是否有争议,不得而知。按照被告的惯例,1月份的工资只能在2月份发放。至于能否如期支付,我们不知道是1月11日,所以也不知道是否发生了纠纷,仲裁申请期不能开始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其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具体是指工作交接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近日,律师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PK了解到这一规定2007年6月18日,原告加入北京君*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在过去的一年中,原告努力工作,2008年1月,骏骏律师事务所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于2008年1月11日办理了辞职手续,但公司拒绝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
    2023-05-07
    393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未作实体仲裁引发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进一步扩大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为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另一方面,该法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无疑拓宽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渠道。随着劳资纠纷迅猛增加,仲裁委办案负荷超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委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幅增长。2009年1至8月,江阴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逾期未受理的占25%、逾期未裁决的占37%,两者相加已近案件数的2/3,由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以下困难:一、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大都是经仲裁委调解或审理后未能解决而过滤来的矛盾易激化或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审理难度普遍较大,有的案件因拖延错过了最佳调解时机。二、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决的案件以及仲裁委不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
    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一、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以下三点,分别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属于竞业限制吗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以下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单位与劳动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2023-03-24
    276人看过
  • 企业“变相裁员”引发劳动争议
    受金融危机影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较多。昨天,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汇报会上获悉,本市将规范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应对金融危机,启动实施“1+3”就业计划,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追讨加班费占较大比例据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上海的劳动就业体制和劳动关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相比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工资、加班费、要求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上海部分企业属于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开始对员工进行调岗、减薪、裁员,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近期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出现变相经济性裁员。主要
    2023-04-22
    152人看过
  • 集体劳动争议可不可以仲裁
    一、集体劳动争议可不可以仲裁对于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是可不可以仲裁的。如果当事人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就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不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不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不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仲裁期间可不可以找工作劳动仲裁期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双方是因其他事项产生劳动争议的,则劳动者可不可以找工作。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
    2024-01-08
    158人看过
  • 仲裁庭受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怎么处理
    一、仲裁庭受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后怎么处理1、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五条二、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处理1、当事人协商。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意愿或团体协议,双方相互协商解决争议,是争议双方采取自治方式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它是用人单位内基层群众性组织所做的调解,适用于本单位内的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发生后,本单位没
    2023-06-16
    284人看过
  • 仲裁程序省指导意见劳动争议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2、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3、仲裁前的准备:(1)组成仲裁庭;(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3)调查取证;(4)拟定仲裁方案。4、仲裁审理:(1)通知当事人;(2)先行调解;(3)开庭裁决;(4)制作仲裁裁决书;(5)仲裁期限。一、补交社保的仲裁裁决怎么做出补交社保的仲裁裁决应当在审查之后做出。(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名称
    2023-03-08
    235人看过
  • 集体劳动争议是直接仲裁吗
    集体劳动争议可以仲裁。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关于三期女职工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女职工应有的待遇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按以下方式寻求解决: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可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工会的,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再去仲裁可以吗1、解除赔偿金一旦签字一般不能再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这是由于如果在
    2023-03-10
    173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
    2022-11-25
    61人看过
  • 如何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如何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则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1.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等;用人单位信息,如名称、住所、通讯地址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等。2.请求事项应当明确,涉及期间、数额的均需列明。3.事实和理由简明扼要。这一般应包括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和理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事实。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下: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
    2023-05-16
    382人看过
  • 企业如何防范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预防劳动争议的方法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定其他要求等。一、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要点:1、准确界定集体合同的主体。根据本条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由两方组成:一方为全体职工,由工会代表;另一方为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2、充分掌握集体合同的内容。平等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
    2023-03-04
    21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
    【法规分类号】A166021199801【标题】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05/10【实施日期】1998/05/10【内容分类】仲裁【文号】京仲委字(1998)4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三条北京市各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均应执行本规范。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2023-06-09
    13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
    • 仲裁庭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
    • 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吗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 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1
      所谓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劳动者若需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义务,则必须先行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大前提。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根
    •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同之处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