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出租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7:40:33 353 人看过

根据《办法》规定,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并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的,视为非市场租赁行为,不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上述公有住宅,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协议租金的,应当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合同诉讼的内容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二、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三、什么是直管公房?

关于直管公房的界定,散见于北京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均纳入本规定的规制范围。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都是公房。全民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公房,所有权属于集体单位。结合公房的情况,进一步制定了以下几种管理原则:

1、机关、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房管机关所属的管房单位直接管理,或按现实情况由各该单位自行管理。

2、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除由房管机关所属单位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以外,属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负责管理。

3、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属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公房,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上第1、2项规定管理。

4、居民租用的公房,由出租公房的单位管理。

5、外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本市建、购的房屋,由建、购单位管理。

6、楼房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公房,分属若干单位管理的,由区、县房管机关指定房屋数量较多的单位牵头,与其它单位组成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小区住宅管理的相关事宜。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自购的房屋,其本单位为所有权单位;全民所有的公房,由本条第1至5项规定的各管理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对公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可视为所有权单位。

(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已废止)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已废止)第二十八条规定,直管公有住房,是指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

相对应的,自管公有住房,是指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

(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根据该通知,直管公房的承租用途主要包括三种:居住、生产经营和由机关事业单位承租并自用的非居住用途。但是,通知规定此文件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现已失效。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第一条第(一)项指出: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通过接管、收购、新建等方式形成,在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授权的单位名下的公有房屋。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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