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及时地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问题,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信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形式
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机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定期或随时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档形式,向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报送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
二、报送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的贯彻《条例》、《通知》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制度,重要会议的省市领导讲话等;
2.每月末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研究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情况、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
3.每半年和每年分别报送本期(半年和全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结和下期(半年和全年)工作计划;
4.按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国统函[2002]29号)和《建设部关于调整的通知》(建房改[2000]37号)的要求,按期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5.对上级监管部门责成纠正的和举报、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各省(自治区)公积金监管机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在一个月内报送有关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要求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的报送工作,确保渠道的畅通。各省(自治区)公积金监管机构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确定一名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并掌握整体情况的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请于2002年7月
15日前将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告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2.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内容翔实。
联系人:宋长明、潘伟
联系电话:010-68393756,6839408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835
电子邮件:gjj@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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