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房子电路出现问题导致停电,维修费用承担应该视情况而定。
具体如下:
1、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是房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租房子线路问题,属于房东维修,或者打电话给小区的物业,让人来进行维修,但如果合同里面有明确规定的时候,需要按照合同来执行候。若是刻意破坏线路,那么由承租人承担这部分责任。
写字楼停水停电物业公司维修受阻碍要求排除妨碍
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写字楼停水停电突然停水停电,需进入写字楼的设备间进行检修,但是被告公司不允许物业的维修人员进入该楼地下设备间维修。近日,物业公司以该公司不配合并阻止其进入设备间检修为由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管理的98套房间(36家公司)突然停水停电,原告公司人员需要进入地下室设备房进行检修,但是遭到被告的阻拦。2009年1月7日下午(本案诉讼期间),被告让原告公司的维修人员进入了设备房检修,原告检修后恢复正常供水供电。被告是接到法院的起诉书后才被迫停止阻拦原告进入维修,为保障以后被告不再阻拦原告维修,所以原告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供水供电。
被告辩称:突然停水停电不是被告造成的,原告可以自行停电,被告因为停电的损失已经起诉,地下室的设备间里有何设备被告也不清楚。停电后有各种人员想要进入该设备间,但因为其均没有证件,为保障被告公司安全,被告暂未允许其进入。2009年1月7日下午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被告已经允许原告的维修人员进入地下室维修,现在供水供电已经恢复。被告在这次停水停电中也是受害者。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供水供电已经恢复,坏的原因也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12月20日,原告管理的西城区某写字楼停水停电。其间,被告未允许原告的维修人员进入该楼地下设备间维修。原告起诉被告后,2009年1月7日被告允许原告的维修人员进入该地下室维修,同日该楼供水供电恢复。原告管理的房屋发生停水停电后,被告不应阻拦其进入设备间进行维修。本案诉讼中,被告停止了阻拦原告维修的行为,现供水供电已恢复。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供水供电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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