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哪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08 09:49:58 158 人看过

一、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哪里关于如何妥善处置商品房中的质量问题具体方案如下:

首先,面对出卖方供应到不符合标准的房屋时:

1、实际履行:

若买方购买的房屋,如地基基础工程与主结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有可能通过加固措施进行修复并保证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出卖方追索,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中所载明的约定内容重新履行应尽的义务。

2、解除合同:

倘若房屋中出现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严重问题,尤其是难以通过修复方式来解决此类现象时,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3、违约金及其相关损失:

当出卖方所提供的商品住房存在缺陷,以至于买方无论选择实际履约亦或是解约,都有权向出卖方主张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倘若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权益构成损害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国家现有的立法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选择依照其他法律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二,针对已经被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策略:

1、已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

在保固期间内,出卖方有责任进行维修,如若出卖方主观上拒绝进行修缮或者拖沓在合理期限之外未进行修补,则买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理,而有关此次维修的费用及维修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均须由出卖方承担。

2、由于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条件的:

在此种特殊情况下,买方有权利申请解除合同并寻求损害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处理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在遇到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找哪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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