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案件的全部证据。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妥协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后续诉讼中不利的证据。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录本;(二)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物证原件或者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支持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不予支持。但是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在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如果对方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综合分析证人的智力状况、道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来判断证人的证言。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证据的理由。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不得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刑事案件的判决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有以下判决类型: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宣判的,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延长3个月,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后,案件不是复杂的,会在2个月内下判决书,案件比较复杂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在5个月内下判决书。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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