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孕妇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哪些劳动属于孕妇禁忌从事劳动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二、孕妇调岗降薪违法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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