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请求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2:20:23 153 人看过

民事诉讼再审请求法律规定

(一)新旧法的衔接

关于2013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裁判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则上应以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计算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基础,具体应以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是否届满为标准,区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已经届满的案件,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受理;二是申请再审期限至2013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案件,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剩余申请再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不论依据何种事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限一律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2、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除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以外,申请再审期限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

3、剩余申请再审期限虽然超过六个月,但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受理阶段对于申请再审期限的审查标准

关于在受理阶段如何审查申请再审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裁判,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不必区分所依据的事由,均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再审,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须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2、应书面说明所依据再审事由的发现时间,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便审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是否超过六个月。

3、应提交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材料并说明该新证据材料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证明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的证据、原审依据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刑事判决或者纪律处分决定。

(三)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作出修改:

1、是将二年的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六个月;

2、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增列为四种;

3、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六个月。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开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4)、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即使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审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案件审限规定是:如原审是一审案,再审中按六个月审限;如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中按三个月审限。对再审申请、申诉的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本院要求申诉案件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审结。

申请再审或申诉时可否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复查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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