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26:09 255 人看过

中国《新闻周刊》今年第23期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5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将“法规备案”与“违宪违法审查”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发出了一个刺激公众想象空间的信号。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五种机关迄今未向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而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迄今也尚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这三个“尚无先例”哪天被打破,哪天才能说人大的违宪审查终于迈出了第一步。

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的“违宪审查”,无论走多远,在宪政的意义上也只能算作违宪审查的第一步。因为这种审查归根到底是一种自我审查。

而“违宪审查”的本质,甚至宪法这个概念的本质,首先是对立法权的一种限制——一个议会如果接受一部宪法,就等于承认议会的立法权不完整。譬如承认自己不能制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制定违背正当程序的法律,不能制定有溯及力的法律,等等。一旦承认了宪法施加于立法的限制,就会得出一个结论:甚至议会的立法也可能违宪。于是再引出一个裁判权的问题:谁来裁判议会立法是否违宪呢?

一种方法是议会自我裁判。但这会带来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的宪法意义上的裁判权,立法机关的意志就会被推定为宪法的意志,这将意味着对议会而言根本没有宪法。它的立法权和自由意志都是无限的。它的每一项立法都将具有宪法的意义。法学家凯尔森曾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被认定为违宪”。换句话说就是上帝的任何一句话都不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上帝的意志。因为我们无法将作为最高的宪法裁判者的议会,和作为一个普通立法者的议会区分开来。

有人以英国为例,说英国的违宪审查权就在议会,不在法院。但前提在于他们的两院制,把议会分为一个相对清静无为的上院和一个承担日常立法工作的下院。两院制为议会的自我裁判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因为它把议会作为宪法裁判者和普通立法者的两个身份有所区分。如果议会必须做一个裁判者(譬如弹劾),也要由下院来做控方,由上院做一个相对超越的法官。只有这种情况下把违宪审查的功能放在上院才是适合的。而在单院制下,这种最高的裁判权要么落不到实处,要么就可能演变成议会专制。

第二,判断一项立法是否违宪的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裁判权而不是立法权。而裁判权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中立。“任何人不能做他自己的法官”,否则就没有裁判的正义可言。况且议会本身就是立法者,它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或制定新法来废除旧法,为什么要背负一个违宪的名声呢?所以当立法者掌握违宪审查时,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立法者将永远不会违宪,审查只可能到法规为止,不可能审查到法律。

第三,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是一种逻辑审查,是对一项抽象争端的审查。这种审查没有当事人,没有真实的纠纷。这种纯文字的审查很可能被滥用并引起不断的争议。同时它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本身的合宪或合法性,而不是对受到这一法律影响的受害人权益的补偿。因此对公民而言,通过违宪审查在一项真实的争端中获得救济,这个目标无法在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中得到实现。因此即便议会可以自我裁判,但仅有议会的违宪审查仍仍然远远不够。

违宪审查最终应是司法的违宪审查。

而司法审查的宪政意义,是主张一种把宪法意义上的裁判权和立法权分开的政体。有人说由议会以外的机关宣布议会立法违宪,这会伤害“人民主权”的政治合法性。其实以宪法为依据,就是以民意为依据。宪法的意思就是让当初制宪时那个民意,去约束以后千变万化的民意。“宪法”的本质是主权者自愿接受一种约束,接受自己当初意思一致的约束,接受已经去世的先人们曾经达成的意思约束。因此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议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恰恰是贯彻“人民主权”的一种机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违宪审查相关文章
  • 宪法原则之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
    2023-04-24
    407人看过
  • 宪法的首长制原则
    首长制原则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项原则,是行政机关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首长个人手中并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因此首长制原则体现的不是民主而是集中,它与宪法基本原则中的分权制衡原则直接相关。根据分权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任务主要是执行法律,执行显然有别于议事,议事追求公平,执行追求效率,实现公平需要集思广益,实现效率需要集中权力,因此分权原则直接导致行政机关采用首长制。在分权原则的框架内,首长制应该更有利于保障人权而不是侵犯人权,首长个人的专断可能对人权构成威胁,但首长个人的决定应当是在法律的规范内,不仅要受立法机关法律的原则指导,而且要受其法律的具体规则的束缚,事后还有议会的监督,在这种法治模式内的首长制虽不能完全避免对人权的侵害,但总体上说应该更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如果没有首长制的果断敏捷,人权就可能葬送在政府的推委和拖拉之中。对人权的侵犯不仅可能来自行政机关积极的作为,
    2023-04-24
    476人看过
  • 宪法的时效性原则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民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以提供宪法救济,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时效规定。规定提起时效的原因,在于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从理论上说,符合宪法的法律才是法律,才具有效力,依据这种法律所获得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是宪法的保护。如果某项法律违反宪法,依据该项法律所获得的权益就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已经根据某项法律获得了一定的权益,而该项法律因违反宪法而被违宪审查机关予以撤消,该项权益也随之失去保护的依据。依纯粹的法治主义,一项法律无论实施多长时间,其如果违反了宪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但依据利益衡量原则,根据一项适用久远的法律获得的权益,在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之后,如果仍然可以撤消,依据该项法律获得的所有权益均归于无效,这对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人权保障,都是极为不利的,或者说是弊大于利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的宪法救济请求是在
    2023-04-24
    373人看过
  • 宪法的合议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合议制原则是关于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原则,是指在立法机关内部通过开会,以协商、辩论的方式讨论问题,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决定。合议制原则与宪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有联系: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在现代社会人民多是通过其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人民的各种意见都应当通过其代表得到充分的展现,最后以人民中的多数意见为准,这是人民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是人民代表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权,以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的决定一般能够保障多数人的权利,而少数人的利益通过协商和辩论,其意见通常也能充分地表达出来,尽量被多数人所照顾。人民代表的决定一旦形成,对政府和法院就产生法律上的执行力,对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审判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议会立法、政府执法、法院司法的分权制约格局确定了议会的首要地位,而议会之所以有这样的地位,主要是因为议会的成员来自人
    2023-04-24
    239人看过
  • 宪法基本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
    我国宪法学界公认的宪法基本原则有四个: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它们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因为作为宪法制定的依据它们是宪法其它原则和各种宪法规则产生的基础,是整部宪法的主心骨。世界各国宪法的内容虽不尽相同,但对这些基本原则都是予以确认的,一部宪法若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基本原则都将是不完整的。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彻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莫纪宏教授认为是宪法原则决定了宪法,而不是相反。宪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对整部宪法及宪政都有一种宏观指导的作用。例如人权原则并不只适用于公民权利一章,它对总纲、国家机构各章都有指导作用,它要求国家的一切政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要保障人权,与其说个人自由权是一个法律救济办法的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府权力的问题。分权原则也不仅仅适用于国家机构一章,分权本身就是保障人权的产物,
    2023-04-24
    104人看过
  • 宪法的限任制原则
    宪法确立的权力基本原则是分权原则(包括分权与制衡两方面内容)和法治原则。由于权力是一个比权利更复杂的问题,宪法中的权力条款也往往比权利条款在数量上要多,如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一章有78个条文,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仅有23个条文,许多宪法的条文比例几乎都是国家机构部分的条文多于公民权利部分,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权力条款有132条,而公民权利只有19条;美国宪法正文有7条33款,规定国家机构的内容就有3条16款,成为宪法正文的主干部分。国家权力条款在宪法中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在结构上更复杂,在内容上含盖面更宽,因此权力的从属性原则也比权利的从属性原则要多。这些原则除了要受分权制约原则的指导外,同时还要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限任制原则源于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和法治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对权力的制约方式既包括对权力的空间制约,如分割权力、互相制约等,也包括对权力的时间制约,即限制权力人在权力位
    2023-04-24
    166人看过
换一批
#宪法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 更多>

    #违宪审查
    相关咨询
    • 罪刑法定与违宪审查判须遵守哪些原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罪刑法定与违宪审查判须遵守以下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与违宪审查规则的判断前提的一致性; 2、罪刑法定原则与违宪审查规则的法理基础的一致性; 3、罪刑法定原则与违宪审查判断规则的逻辑外延种属性。
    • 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1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 什么是法院违宪审查制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28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 宪法的平等原则和保护原则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5
      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并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获得救济的权利。
    • 宪法基本原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02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