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短信是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20:52:22 236 人看过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短信证据,当事人应当将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原件提供给法院,法院会当庭制作笔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打印的方式提供短信证据的复印件,但是原件的证明力是最强的,最好提供原件。在诉讼中,短信证据一般还需要当庭举证质证。

一、拍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只有借条照片没有原件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还应当找相关证据证明,能够证明借款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借条是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借条复印件、借条的照片均非原件,其证据的真实性极弱,不易被法院采信。

还要通过佐证的方式来形成证据链,比如银行转款记录,借款时或催款的短信及通话录音等。

二、刑事诉讼辩方应该如何举证

刑事诉讼辩方应该按下列方式来举证:

1、举证前向法庭明确说明举证目的以及证据收集的程序;

2、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举证,并科学、合理地安排举证的顺序,提供举证提纲、举证要点;

3、对于自行收集的证据最好当庭出示原件,进行质证,并要求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三、刑事证据种类是怎么样的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

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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