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起诉流程,主要包括:
1、准备好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3、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十天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上诉,递交上诉状。
建筑装饰装修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JGJ/T21-93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OJ155-2007自流平地面工程技术规程JGJ/T175-2009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96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200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GB5032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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