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
按照所依据的房地产市场类型的不同,空置率可以分为存量市场的空置率和增量市场的空置率。房地产存量市场的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面积占全部房屋总面积的比率。但是,空置并不区分房屋的新旧,无论是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新房屋,还是由于当前房屋使用者迁移后留下的房屋,只要没有确定新的使用者时,都可被视为空置房屋。
房地产增量市场的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新建房屋的空置房屋面积占一段时期新建房屋总面积的比率。这时的空置房仅指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新房屋。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间为合理区,商品房供求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空置率在10%---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商品房销售的力度,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空置率在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
空置率主要用在国内,与国外的空房率不同。空房率指的是开发商建好房子后,空置的房子与建成的房子之比。
住宅空置率:空置是指房屋没有投入使用,处于待出售或出租的状态。住宅空置率是一个反映住宅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矛盾的指标,合理的住宅空置率能使这个矛盾最小化,使住宅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如果房屋空置过多,说明需求量不足或购买力不够,国家或市场可作出相应调节。
房屋空置率:没有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除以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100%得到的数字。房屋空置率的计算是为了了解市场对房屋的需求趋势,如果房屋空置过多,说明需求量不足或购买力不够,国家或市场可作出相应调节。
使用过空置率这一指标来描述房地产领域的资源配置状况,但其公式是把可用住房和其他商品用房的全部存量作为分母,把一级市场待售、待租的房产作为分子。控制率计算的偏差在所难免,但是如果数据偏离实际太远,以至于影响到国家整体的宏观决策,则是需要警惕的问题。
近来,“以讹传讹”的空置率分析方法和判断标准再次被使用,得出了令公众震惊却似乎不容怀疑的“权威”结论。这使笔者感到很有必要结合形势,重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问题都出在空置率的计算公式和空置标准的规定上。欧美大多市场经济国家,崇尚的是市场调节,虽然都在搞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但并不会有政府机构重视商品房空置率的监测问题。而“空置率在5%与10%之间为合理区,在10%与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在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这一“国际惯例”的出处,笔者确实难以求证。
虽然国外确有学者使用过空置率这一指标来描述房地产领域的资源配置状况,但其公式是把可用住房和其他商品用房的全部存量作为分母,把一级市场待售、待租的房产作为分子(1日建设部部长汪*焘主持召开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上,刘*锋副部长印证了这一点)。而在国内,有的机构或学者是用空置面积除以当年商品房竣工面积来计算空置率,有的却是用空置面积除以前三年竣工面积之和。显然,与国外学者使用的公式相比,这两个公式的分母缩小了大约20~60倍,
根据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编写的《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末,我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为149.0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96.16亿平方米;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3亿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为0.74亿平方米。按照外国学者的算法,商品房的空置率只有0.83%,商品住宅的空置率只有0.77%。根据最新数据,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43亿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为0.83亿平方米(空置面积的上升与宏观调控中形成的市场观望有直接关系),两者的空置率仍然不足1%。
住房空置的合理性
需要强调的是,房地产市场有一定量的空置面积十分正常。
首先,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不一定会即刻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而是要经过销售或出租出去,需要一个合理的时间段,这类似工业产品的库存期。在这段时间内,这些商品房将暂时表现为空置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一,商品房价格昂贵,正常情况下需要花费一个家庭多年的积蓄,因此在购买时消费者非常谨慎,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决策。第二,商品房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商品,消费者总是努力寻找自己喜欢的商品房,这需要时间。第三,商品房是一种较复杂的商品,隐含的信息很多,为达成交易,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有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基于以上三点,商品房空置按照时间长短划分为摩擦空置(正常空置)和市场空置(因销售困难而形成的空置)两类。假如以一年为标准来划分摩擦空置和市场空置,市场空置估计只占一半左右。
其次,商品房市场上总是存在一定量的“有瑕疵”供给或者无效供给。这里的“有瑕疵”供给是指品质上不太适应市场需求,在价格上与消费者购买力及现实购买欲望不能及时对接的商品;无效供给则是指因品质存在严重缺陷而无人购买,或者在价格上消费者根本不能接受的产品。由于决策失误、交通不便、施工质量缺陷以及楼层、朝向、设计、周边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总会有一些商品房要很费劲并延后很长时间才能卖出去,甚至根本无法卖出。这些商品房也表现为空置状态。
如此看来,我国的商品房空置率指标与外国学者使用的指标虽同名却毫无可比性,而据此得出的结论也就很难具有说服力。偏差在所难免,但是如果数据偏离实际太远,以至于影响到国家整体的宏观决策,则是需要警惕的问题。
什么是合理的房屋空置率?
在近期房地产泡沫论争中,“空置率超过国际警戒线”是人们频繁使用的论据之一。但是,何谓空置率?在我国却是一个含糊不清的东西。在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手中,只有新建商品房空置面积的数据,截至商品房空置面积为974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为5736万平方米。那么,空置率分母、分子不清的情况下,人们争论的“空置率”是怎样推算出来的呢?在基本概念不清的情况下,生搬硬套“国际警戒线”又有何意义。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空置是指房屋没有投入使用,处在待出租或出售的状态。空置率多以全部房屋存量为分母,以全部空置房屋为分子,计算出总空置率;也可以依据房屋的种类(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和交易方式(出租或出售)细分空置率;计算单位可以是面积或套。以美国为例,全国共有人口2.7亿人,住宅1.2148亿套,平均每2.25人拥有一套住房,空置期一年以上的住房为1091.6万套,空置率为9%;季节性空置住房为355.4万套,季节性空置率为2.9%。空置一年以上的住房中,有320万套为租赁住房;有130万套为出售住房。除对空置住宅总量进行分析外,美国还按住宅的类型(如出租房或出售房,独户或多户住宅),住房的结构(一室、二室或多室厅)、住房的建筑年限,不同的租金水平以及住宅所处的区域(大都市区内、大都市区外、东、中、西、南部)等分别计算出各类住房的空置率和空置期限(6个月、1年、1~2年和2年以上)。
从我国房地产的实践来看,首先,理想的空置率并不是零空置。住宅作为一种投资大的耐用消费品,开发商供给的时滞、结构与居民购房需求的不对称,很难使房屋的供给与需求一一对应,因此,市场的非均衡应该是一个常态。空置率过低,在求大于供的市场环境下,为开发商推动价格走高,获取高收益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抑制了居民的消费偏好,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当然,空置率也不是越高越好,空置率过高、空置期限过长意味着供大于求,房屋利用率低,这会促使开发商改变经营策略,降价促销或减少房屋的供给,以寻找市场新的均衡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空置率是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的指标器、风向标。
其次,各城市可承受的空置率大相庭径。房地产自身的特点即空间不可移动性、异质性,决定了房地产是一个属地化极强的市场。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GDP的规模、收入的增长、消费水平、房屋价格)、社会文化(人口规模、增长趋势和年龄结构、文化水平、消费品味)、制度政策环境(土地供给方式、融资渠道、税收政策)和开发企业的资质(自有资本金、经营管理水平等)千差万别,各城市合理空置率不能只有一个标准。对于一个人口规模小、经济落后、居民收入低和金融资产积累不足的中小城市来说,5%的空置率可能是一个警戒线,但是对于北京、上海这类常驻人口、流动人口多的大城市来说,合理的空置率可能是8%、9%或者高于10%。1992~1993年房地产热中,海南450万平方米的空置量,使海南房地产市场陷入灭顶之灾;而上海当时有700万平方米的空置房屋(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却能安然无恙。也正是由于有了一定量的空置房,使得上海的房价长期保持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而2003~,旺盛的住房需求,导致上海的空置量下降了,可房价却在大幅度盘升。如果上海住宅供给充足,能够满足大规模拆迁、大量新婚人口和国内外流动人口的需求,几个“黄牛”投机炒作就很难左右市场,推动价格走高。
再次,空置不能与不良资产直接划等号。在房地产经营中,各开发企业的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营销能力千差万别,只要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空置房屋在经济上都是合理的,因为它并不影响企业的还贷能力、也不增加其经营成本,只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换言之,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卖出80%的新建房屋,就收回了全部投资,此后,多卖出一套房,就多一份盈利。关键看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企业投资的盈亏点。如果一个企业资本金不足、负债率过高,销售业绩不佳,现金回流慢,直接影响企业清偿银行债务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空置量大才可能会影响银行贷款的质量,但能否转变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还取决于抵押物品质的优劣、抵押物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而这些又有赖于相关法律、金融制度安排。这也是为什么各国政府都致力于相关法律制度、金融制度建设,保障银行债权人的利益,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积极培育抵押二级市场,分散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帮助银行渡过房地产的周期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的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安排,抵押物就可以规避低价贱卖的厄运,卖个好价钱,从不良资产转变为好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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