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四种理论观点: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发生,是基于权利人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所致,并且不以债权人受到损害为要件,故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截然有别。此说难以成立。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损害且损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作为成立要件。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也以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为前提条件,但其受益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基于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且受益人必须在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进行全额返还,不问其善意与否。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性质及操作上均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诸多不同,故不能认定其在性质上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即票据权利的残留物。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留下来的可代替票据权利的法定请求权。它与票据权利有着非常密切,割舍不断的联系,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此说在德国票据法学界成为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提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变形物的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票据权利,但它们之间毕竟有一定的联系,如利益偿还请求权人必须为原来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行使者,其义务人也限于票据债务人中在实质原因关系中受有利益者。故而利益偿还请求权应视为由票据权利变形而形成的权利。但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作为前提条件的,即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完全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延续,两者除一方消灭另一方产生在时间上有衔接这一点外,并无相通之处,而且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也并非基于行为人积极的票据行为,故此说也被人们否定。
(四)票据法上之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对获得该利益的票据义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偿还请求权。它是补充的权利,当持票人有其他相当于票据债权的权利可供行使而不致受损时,就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具有非竞合性。并且它作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应与票据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区别开来。此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成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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