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涂改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9:20:54 348 人看过

北京市高院规定: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采取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关于病历涂改,我所有一个来信咨询的案例。患者男,54岁,1995年12月18日在某医院手术治疗颈5、6、7椎间盘突出,术后病情反而加重,双上肢不全性瘫痪,双下肢完全性截瘫,大小便不能自控,生活不能自理。患方认为,其瘫痪原因与其颈椎前路减压植骨手术过程中损伤骨髓有关,遂于2001年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因病历14处涂改、添加,患方拒绝以此作为鉴定依据,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一审认定,因患方不配合使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败诉责任。但是二审认为,涂改、添加行为明显带有一定目的,使该病历难以确保其真实性,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故应由院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令院方赔偿患方30余万元,继续治疗的费用另行起诉。宣判后院方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检察院不予立案。

从这个案例来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不涂改、添加病历也许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部分责任,但涂改添加了病历也许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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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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