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地两税),至今已近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作为房地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界定上,房地两税是有区别的。房产税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进行明确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并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依据国家税务局1988年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进行明确的,与房产税相比有三个不同点:一是对县城和工矿区解释不同,都去掉了“未设立建制镇”这一前置条件;二是涉及农村,即包括开征范围内农村的集体土地;三是将城市划分为大、中、小城市,具体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房地两税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程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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