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印发,于2004年4月10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推动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要公示收费标准。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的要求,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制作公示牌(栏),在劳动仲裁立案室、收费室、办事服务大厅等公众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公示牌(栏)的材料、规格、样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或本地的统一要求决定。原有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已作公示的,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要重新公示。
二、要严格收费制度。《办法》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的收取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受理费标准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处理费标准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实行定额收费,对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则实行按一定比例累加收费。《办法》规定的仲裁费收取标准,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收费的,要追究劳动仲裁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规范收费管理。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劳动仲裁机构收取仲裁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仲裁费直接向银行交纳的,要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并要主动协调银行完善退结费办法和程序,方便劳动仲裁当事人交、退、结费;仲裁费由劳动仲裁机构预收后再向银行交纳的,应由专门的财务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仲裁费的预收和管理。仲裁费不得由临时性工作人员预收或管理。仲裁收费的票据、账目应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要落实对困难群体减、缓、免交仲裁费的规定。为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办法》规定对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四类人员:即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体减、缓、免交仲裁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减、缓、免交仲裁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改变或降低减、缓、免交仲裁费的条件。各地要严格减、缓、免交仲裁费的审批程序,切实维护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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