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承担范围及限额是多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7:03:45 72 人看过

连带责任具体承担多少需要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如下: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本文的标题为什么又称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何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呢?具体说来,有以下常见的一些情形:

一、股东虚假出资。如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然没有达到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除此之外,也应当包括股东出资虽达到或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该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投资减少了,相对来说是规避了公司债务,也应视为一种出资不实的情况,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的情况是,公司股东将注册资本也交到了公司的验资帐户,也完成了验资,后又以种种借口将注册资本抽掉。

比如,笔者曾经办理的一个案子,2002年3月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司与苏州吴中区的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85万;在履行过程中,昆山公司按期供货,苏州公司拖欠了55万元未付清。经长期催收无着,昆山公司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苏州公司已处于歇业状态,公司的厂房设备均是租赁的,公司已人去楼空。昆山公司心有不甘,于2005年6月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对苏州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为汪某、郑某和李某三人于2001年10月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三人各认缴出资50万元。从公司的验资资料反映,三人于2001年10月16日用150万元现金存入某银行的验资帐户,当日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经对验资帐户调查,发现在三股东注入150万元注册资本的第二天就汇出120万元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而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注册资金全额汇入苏州公司的基本帐户,其行为属于注册资金不实。为此,昆山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汪某、郑某和李某三人为本案被告,在其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接受了申请将三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并最终判决三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当公司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时,其导致的必然后果是公司财产成为股东个人财产的一部分,这就容易造成需要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时,公司却没有财产,因为股东可以说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财产。这样就为股东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提供了机会,因此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应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的责任。

例如,李某与张某(二人系亲戚关系)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加工业务,该公司运转良好,盈利不错,但是该公司拖欠三家公司的材料款达100多万元,这三家公司催讨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发现该有限责任公司帐面资产只有1000元资产,根本无法清偿债务。如果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话,那么该公司最多破产,三家公司的债务则无法清偿。在诉讼过程中,三家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的大量支出是用于李某及家庭的支出,比如公司支出的单据中有李某儿子前往欧洲旅行的票据,有李某家水电费发票,有李某购买汽车的发票。最后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该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李某的资产混同,该公司法人资格应被否定,李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滥用对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主要包括:

(1)法人的出资人、创办人对法人的控制权的滥用,如任意平调、占用法人财产、资金,操纵、干预法人的经营行为,强迫法人交易等;

(2)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滥用。例如,母公司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与子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常交易,已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高价销售给子公司产品,有意造成利润向母公司转移,导致子公司出现亏损状态,造成资不抵债。这样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的脱壳经营行为。比如公司的经营在陷入困境后,公司将自己的优质资产作为出资再新设一家公司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再承担,使新公司脱掉亏损公司这个壳。公司的脱壳经营是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原公司债务的行为,因此必须将新设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把新公司与原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例如,某公司经营陷入了亏损的状态,但其仍然拥有一些优质资产,包括土地30亩及厂房2万平方米。公司股东决定将土地厂房作为出资新设立一家公司,原公司只保留一些旧的机器设备,并让原公司租赁新公司的一个车间继续经营,以应付债权人的追债。当原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发现原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以清偿债务了。此时,法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新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笔者对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象的不完全罗列,鉴于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情形相当复杂,又加之否认法人人格制度在我国也是刚刚确立,司法实践经验尚不丰富,以上论述难免挂一漏万,更全面更权威的阐述还有待于公司法的实践以及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4: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责任相关文章
  • 车辆事故责任承担范围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使用童工致残,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案情简介]申诉方:曹某某,男,16岁,原系某加工厂工人,申诉方法定代理人:曹某,男,41岁,曹某某之父被诉方:某加工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罗某,47岁,厂长曹某某1992年7月被某加工厂录用为合同工人。1993年4月在操作过程中被刨床所伤致残。加工厂当时预付了一部分医治费后,拒绝再承担其余的医疗费,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曹某某的父母提出曹某某的年纪不大现在手残了,厂方能否给予补贴,并留曹某某继续在该厂工作。加工厂完全拒绝不予考虑,认为曹某某致伤是其违反操作规程,责任应自负,厂方已
    2023-07-11
    190人看过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范围是多少?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范围是: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4、已满75周岁的人。一、二级智力残疾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级智力残疾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说二级智力残疾的人,如果犯罪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经鉴定确定属实的,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刑法上,要对该当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非难,就必须证实,在行为实施的当时,行为人能够理解法律的命令和禁止的内容,并且具有按照这种理解进行行为的能力。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或者大小,取决于多个因素。一般而言,一定的年龄是责任能力形成的基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随着年龄的增长,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变得更为完全和强化。因此,年龄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
    2023-06-24
    203人看过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范围及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股款,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购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出资非货币性财产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发起人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
    2023-07-14
    319人看过
  • 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范围
    一、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范围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出现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需承担补足出资等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二、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的;以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上述情形中,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东责任法律规定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一)《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公
    2023-06-16
    234人看过
  • 承担保证责任受范围限制吗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受到限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若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债务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是: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根据《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
    2023-06-23
    420人看过
  • 有限公司法人承担责任范围
    1、有限公司以股东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法人代表是企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责任的代表,并不是承担债权债务;3、出现违法行为,法人代表代表企业出面行使权利承担责任,简单说承担责任的是企业不是法人代表个人;4、您们的出资要存到企业开立的账户中,只要不抽逃资金,责任由企业承担。一、公司破产重整后法人如何处理?1、如果企业破产且法人代表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来承担,而应由法人自己承担。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
    2023-06-26
    274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 更多>

    #民事责任
    相关咨询
    • 交强险责任的承担限制范围是多少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7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范围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04
      1、缔约过失的责任、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的时候犯了错误导致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而让当事人遭受了损失。违约责任。指的是双方的当事人在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债务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 的责任限额是多少,的范围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一)责任限额12.2万。(二)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机
    •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承担范围多少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
    •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范围是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19
      1、责任主体 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医疗单位的行为,因此,由这些行为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人身损害事实 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