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城市品位,体现海岛城市特色,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以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创建文明城市为目标,以“拆违、美化、亮化”为重点,通过标本兼治等措施,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塑造千岛新城良好的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及目标
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定海城区的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昌国路、解放路、人民路等六条街道(以下简称六条街)。通过对六条街的综合整治,做到街面整洁美观,店容店貌规范,交通有序,使定海城区的市容市貌有较大的改善,达到省级文明城市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拆除有碍市容市貌的有关建筑。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到期临时建筑和有碍市容市貌的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改造或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永久性建筑。拆除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占地,原则上用于绿地建设。拆违工作中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好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积极配合。
美化沿街建筑。对有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美化。沿街有碍市容市貌的建筑立面,对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根据整治办要求,限期清洗、粉刷。对属个人住宅的屋顶平改坡和墙面粉刷,一律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理,统一色彩。规范主要街道的空调室外机和阳台,做到排列规范,整齐有序。注重建筑美和自然美的和谐结合,相邻建筑的外观要相互协调统一,沿街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要体现庄重大方,工商企业用房保持整洁美观。
加强灯光景观组织。对城区主要街路的广告、店招店牌进行整治,沿街单位建筑物实施亮化,按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装灯率在80%以上。对整治办公布的标志性建筑物要实行全面亮化。做到每天亮灯时间3小时,法定节假日4小时。解放路路灯和部分老小区的路灯等全面更换。对亮化工程实施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以路灯为主的基本照明要体现韵律感和统一性。临街的大型公共建筑,要结合建筑色彩,设置与周围环境和谐的景观灯光。
完善道路交通功能。修补人民路、解放路、环城西路的人行道砖块。按规划处理好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停车位、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公交停车站点及公用服务设施的关系。六条街两侧人行道原则上不得停泊机动车。
清理整顿占用人行道现象。取缔一切跨门占道经营,取消流动摊贩、无证摊贩,规范临时、固定摊贩。
整治的具体要求将按项目性质进行具体规划设计。
四、整治的组织领导
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成立市定海城区街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建委副主任兼任。定海老城区内的四个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整治办公室。沿街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城建、公安、工商、卫生、环保、联合执法大队等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
五、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街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综合整治。这次集中整治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3年1月—2003年2月)。这阶段的重点是进行调查摸底,出台政策,发布通告,全面发动,部署工作。一是调查摸底。在拆违方面,对违法、临时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永久性建筑物进行仔细调查,摸清每幢房子的产权属性、产权单位和拆除面积。在美化方面,对需进行美化的沿街立面,进行拍照取证,装订成册,确定产权单位及需美化面积。在亮化方面,对沿街标志性建筑物进行拍照取证,确定产权单位,制定亮化方案。二是制定总体方案。以“拆违、亮化、美化”三方面为重点,根据每条街的具体特点,制定出六条街改造、整治的总体性方案。三是加强宣传力度,拟定宣传报道计划,组织有关新闻媒体作整治工作系列专题报道,对整治不力,阻挠整治的人和事予以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发布有关政府通告。在集中整治前,政府部门要出台一系列适用于实际工作的通告,保障整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3年3月—2003年10月)。按照“全面铺开,分段实施”的原则进行,先在前阶段调查摸底并制定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分批出台具体的整治计划,同时依据具体整治计划,向有关职能部门分解落实整治任务。其次分段实施,全面推进。按照每条街的实施计划,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整治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和昌国路。第二步整治解放路,对解放路的灯光改造、美化、人行道改造等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统一监理。第三步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人民路(部分)、环城西路进行改造。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3年11月—2003年12月)。这阶段重点是回顾前二阶段的整治工作,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巩固第二阶段的整治成果。对整改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必要的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本次街容整治工作由定海城区整治办组织实施。公安、工商、卫生、环保、联合执法大队要积极配合本次整治活动;各街道整治办及居委会要认真做好本次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上承下达。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整治氛围。整治中涉及的沿街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主动承担义务,按整治要求做好工作。
(二)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建筑和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有关建筑要及时曝光。通过宣传让群众认识到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从而参与到街容整治活动中来。
(三)严格执法,严肃纪律。在整治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工作要做得细致、全面、周到,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对办事不力,进度不快的单位,政府要及时督办。对党员干部在整治工作中设置阻力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纪律。对妨碍公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四)统一政策,保证整治。对违章、到期临时建筑物坚决拆除,原则上不作补偿;对有碍市容市貌的未到期临时建筑物坚决拆除并作适当补偿;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永久性建筑物拆除后应予改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的,也可按拆迁办法予以补偿。对有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进行装修美化,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原则上资金自理;属个人住宅的建筑物,由政府统一出资。对解放路、人民路(部分)、环城西路及部分老小区的灯光实行统一更新,资金由政府负责;对标志性建筑物的灯光亮化,资金由单位自理;对主要街路的店牌店招亮化,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具体方案,资金由各店面自理。各单位用于建筑立面整修和亮化的资金,可在基建费、固定资产维修费、维修改造专项拨款等项目中列支。亮化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电费问题,则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给予优惠。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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