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21:34:36 24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办理场(厂)内专用车辆使用登记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且一般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所使用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合格的特种设备;3)有检验机构出具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报告;4)具备有资质的场(厂)内专用车辆操作人员,并持有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5)建立了符合场(厂)内专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6)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7)制订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办理材料

真实、清晰、加盖公章

真实、清晰、加盖公章

如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名

真实、清晰、加盖公章

真实、复印清晰、加盖公章,证件在有效期内且经使用单位聘用,提供原件核对。

真实、复印清晰,并在年检有效期内。(加盖公章)

真实、清晰、加盖公章

真实、清晰、加盖公章

真实、清晰、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予以驳回,出具驳回理由;预受理后,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质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登记表》。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先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网上提交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网上提交材料和书面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业务办理资料接收登记表》;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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