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待遇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在7天内报茂名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备案,填写《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登记表;
3、单位或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4、单位或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茂名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受理时间:每月12~22日)。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办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到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分行属下任一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每月到社保局进行失业报到登记。失业报到须由本人带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到待遇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办理,逾期不报到者,按规定作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金处理,本次不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已重新就业处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每月5日至20日为办理失业报到时间(节假日不顺延)。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死者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上述证件及材料之复印件,到市社保局核发科失业报到窗口办理申领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手续。待遇于审核完毕的次月划入失业人员原失业保险金帐户。
三、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一)本地失业,转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4、《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二)异地失业,转入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6、以申请人姓名在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分行属下任一网点存折及帐号页复印件。
四、待遇标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参保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后每多参加失业保险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3、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市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属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人员按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6个月的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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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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