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儿子房产遗赠他人母亲"遗嘱"无法律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0:00:38 459 人看过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义务的协议,其主体应该是特定的,意思表示应该是明确、真实的。原告主张“遗嘱”实为其与刘青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但是,从该“遗嘱”的内容来看,是以赵老太的名义所做的意思表示,而两人所居住的房屋产权系刘青静所有,现并无证据证明刘青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需要赵老太来为他作出决定,赵老太也无权代替刘青静对上述房屋进行处分。另外,刘青静虽然在该“遗嘱”上签名,但其未以自己的名义做出遗赠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否以遗赠人的身份签名亦无法确定,故不能就此认定刘青静为遗赠人。此外,原告主张其为扶养人,但其未与刘青静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故仅凭“遗嘱”系原告所写就认定其为刘青静的扶养人,显然依据不足。综上,该份“遗嘱”作为遗赠扶养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尚不够完备。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朱维林要求继承房屋的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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