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企业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往往被视为有责任心的表现。然而,意外伤害险并未被中国税法明文规定为可享受优惠税收待遇的险种。与之接近的补充医疗保险却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双重的税收优惠。那么,到底意外伤害险可以比照补充医疗保险吗?以下就是为详细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览:
K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为施工人员买了3500元意外伤害保险,因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务工人员不特定,故保险单没有载明特定的被保险人及确定的被保险人清单,指定受益人为K公司。同时,K公司也为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由单位自行统筹管理。职工根据相关规定,凭医院发票进行报销。
请问:补充医疗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一回事吗?以企业为受益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或雇员责任险能在税前扣除吗?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由企业自行管理?根据K公司的情况,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
目前企业在基本项目,如工资薪金、福利、工会经费等,的税前扣除上都没有问题。税务机关将着力点转向社会保障项目,如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由于其政策的不完善和税收法规不明晰,导致很多的税企争议。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是企业统一办理,或者是员工自主办理,如经常出差的员工购买全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在差旅费报账单中进行报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在税法中,对于特殊工种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目前各省都原引财政部企业司关于特定工种/特殊行业的规定,主要指高温、井下、有毒有害、辐射等危险环境中作业的人群,企业应为其缴付意外伤害保险。该案例中的建筑安装企业,是属于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行业,应该是特殊工种,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无论从税法的定义,还是从财政部企业司的定义,铂略财务培训认为都属于应该缴付的人群,应属于可以税前列支的范围。
但是,由于保险都有特定的受益人,往往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而案例中K公司由于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将企业作为受益人,一旦K公司有员工发生不测事件,保险公司先向K公司赔偿,再由K公司赔付给员工,此类保险被称为雇员责任险。很多企业在取得银行赔款时,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在向员工赔付时将相应的收入冲减,在有余额的情况下,将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假设保险公司向企业赔款50万元,向员工赔付45万元,余额为5万元。在税务检查的时候,如企业将保险公司的赔款50万元先入其他应付款,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进行纳税调增。而企业向员工赔付的45万元,由于保单中并没有明确的受益人,税务机关会认为对其真实性难以考量,因此该45万元在税前扣除也有风险。
二、企业如果为员工购买雇员责任险应注意:
a.企业为员工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企业的行业、员工从事的工种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中对高危行业和工种的解释范围,如果属于,缴付的保险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b.在员工出现不测,需要进行赔付时,企业应保留相关的外部证据,如保险公司的调查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赔付协议和手续。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保险赔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保留保险调查的文案、支付赔偿时的协议与签名手续、企业内部审批的流程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三、企业所得税是否可按工资总额5%做税前扣除?
同时,案例中K公司为员工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由单位自行统筹管理。对于企业自筹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各个省市的口径各不相同。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如果采取员工凭医院发票报销的形式,实质是医疗补贴,要求将凭票报销的费用转入福利费;也有些税务局认可企业自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按工资总额5%限额扣除的规定。所以具体的操作还需财务管理人员先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有些民营企业没有为员工,特别是劳务工、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为了防止不测事件,购买了补充医疗和大病保险。对于此类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大部分的税务机关还是给与比较人性化的解释,补充医疗保险不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只要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就可以在税前列支。但也有少数的税务机关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应该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没有基本医疗保险,何来补充医疗保险,此种情况应转入福利费。
四、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多家大企业进行自查时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33号文只是针对自查的大企业,在2009年自查结束后,33号文即被作废。此后,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口径又没有统一的规定。
但是,企业在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时候,员工并没有实际收益,因此扣缴个税可能引起员工抵触;而如员工以后从中受益,则形成了保险赔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不征个税。因此税务局通常主张在扣缴时需要交纳个税。企业可以尝试从员工在扣缴时没有实际收益的角度来与税务局谈判不就补充医疗保险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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