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合同类型的管辖范围
不同合同类型的管辖范围如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
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包括: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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