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伦抢夺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1:19 265 人看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佳伦,男,29岁(1977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出生地贵州省金沙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石场镇永兴村;199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于2006年6月11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佳伦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佳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佳伦于2006年9月18日13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胡同内,骑自行车经过同向骑车的被害人陈连华身侧时,趁其不备,强行夺取陈放于自行车车筐内的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美元3元(折合人民币约23.8元)及明基牌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黄佳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接报警后到现场将黄传唤到所。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佳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连华的陈述,证人鲁广齐、刘宁宁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分行保卫部出具的外汇兑率,被告人黄佳伦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佳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佳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佳伦自愿认罪,所抢夺物品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黄佳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佳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7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永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09: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曹柱华、黄焰荣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柱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城濠街西15巷11号。199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2月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焰荣,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村和荔街三巷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柱华、黄焰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花刑初字
    2023-04-22
    185人看过
  • 黄继祥、张爱党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49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爱党,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望埠镇望河村王屋组(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潘英智,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黄继祥,别名黄远坤,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水边镇六九村老屋组(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继祥、张爱党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8月12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爱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
    2023-06-11
    70人看过
  • 抢夺妇女黄金首饰三次作案从重处罚
    专门抢夺妇女黄金饰品,先后作案3次,11月7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军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在今年7月9日至9月12日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被告人王军平在江永县副食品公司路段和新街菜市场等处趁人不备,将当地妇女李某,周某和王某等人的黄金耳环或黄金项链抢走,先后作案3次,抢夺财物价值9千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平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抢夺财物价值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军平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性深,属严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23-04-24
    114人看过
  • 黄富明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2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富明,男,25岁,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五华县(身份情况系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富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增法刑初字第8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富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富明于2006年7月9日21时许,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增城市新塘镇新墅路45号2楼的出租屋,采取撬锁等手段,盗窃了被害人杨路娟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有密码);正在进行盗窃过程中
    2023-06-11
    470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黄耿胜抢劫案
    有期徒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萍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耿胜,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芦溪县万龙山乡牛宕村西布下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黄祖荣,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芦溪县万龙山乡牛宕村西布下组,系上诉人黄耿胜之父。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耿胜犯抢劫罪一案,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耿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耿胜在万龙山乡牛宕村黄祖光开设的南杂店内遇到被害人罗正清(盲人)
    2023-06-11
    449人看过
  • 黄文东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东(自报名),男,26岁,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宁明县那堪乡。因本案于2006年3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文东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第13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文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23日晨2时许,被告人黄文东伙同一名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新市街棠涌小学后门附近,将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张玉香按倒在地,殴打张,抢得张的价值320元的UT斯达康115Q
    2023-06-11
    461人看过
  • 沈宽超、沈宽伦、彭甜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路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宽超,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8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沈宽伦,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8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彭甜,女,1988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8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
    2023-06-11
    464人看过
  • 梁玉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玉鸣,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温泉屯乡杏园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玉鸣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玉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玉鸣在本市崇文区大都市街南一楼附近天桥下,趁张芊丽打电话不备之机,从张芊丽手中抢走白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47元、DECKOE牌红色皮钱夹、松下牌SV-MP21V型MP3、爱国者牌
    2023-06-11
    493人看过
  • 雷运付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运付,别名雷运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5197507081834,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阳县龙角镇栏坪村5组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运付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运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运付窜至路桥城区银丰小区东大门口附近,当金彩娟自南向北路过时,突然从后面窜上抢走金拿在手中的红色挎包一只(价值人民币84元),包内有人民币9
    2023-06-11
    284人看过
  • 冯海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海泉,男,30岁(1976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邵店乡彭楼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泉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海泉于2006年7月9日10时许,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村早市内,趁王风平(女,49岁)不备,将其项链抢走,经鉴定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284元。被告人冯海泉于当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海泉的行为
    2023-06-11
    340人看过
  • 邓剑锋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剑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门县,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增城市增江街东山路1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剑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增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剑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剑锋于2006年12月5日19时许,到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5号\润泉\建材店门口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叶某环路经此地,即乘其不备之机,上前将叶某环手中的一个胶袋抢走,内有人民
    2023-06-11
    231人看过
  • 石来喜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来喜,又名石未喜,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黎平县水口镇东朗村五组。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8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来喜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来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石来喜在台州市路桥城区银座街296号路路通手机店里,以购买手机为名,让售货员杨惠苹拿出一只金立S9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60元)给他,并趁杨不备携手机逃离手机店,后以1000元销赃。现该手机已被追回发还给
    2023-06-11
    187人看过
  • 蓝雅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4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古蓬镇龙球村上甫屯111号。因本案于200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雅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三法刑初字第6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蓝雅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蓝雅静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智通电讯店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鲁丽娅颈部戴有一条钯金吊坠的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19元),即从后冲上去伸手扯断金项链后逃跑,途中将金项链抛出马路
    2023-06-11
    46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XX内抢夺黄金首饰案,如何认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0
      上海豫园商城金店内抢夺黄金首饰案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1月1日傍晚6点半左右,以购买黄金饰品的名义,在上海豫园商城内的老庙黄金店内,挑选饰品时,趁营业员不备,抢走了一条足金项链和一条足金手链。经鉴定,价值共计49396。50元。抢夺罪如何认定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责令他退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石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以非法占有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哪些是抢夺更容易转化成抢劫最佳条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17
      抢劫转化为抢劫的情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有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