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佳伦,男,29岁(1977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出生地贵州省金沙县,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金沙县石场镇永兴村;199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于2006年6月11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佳伦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佳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佳伦于2006年9月18日13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胡同内,骑自行车经过同向骑车的被害人陈连华身侧时,趁其不备,强行夺取陈放于自行车车筐内的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美元3元(折合人民币约23.8元)及明基牌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黄佳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接报警后到现场将黄传唤到所。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佳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连华的陈述,证人鲁广齐、刘宁宁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分行保卫部出具的外汇兑率,被告人黄佳伦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佳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佳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佳伦自愿认罪,所抢夺物品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黄佳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佳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8日起至2007年9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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