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03:28 426 人看过

修改决定

2002年8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特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发展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二、增加第四条为:“市人民政府设立旧城区改造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旧城区改造项目以及旧城区市容、环境的改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可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

旧城改造项目属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依法批准可易地建设的,其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五、第六条删去第一款,并改为第七条。

六、第七条删去第一款,并改为第八条。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应缴纳市政配套费可以减免;属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肉菜市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项目,可免予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八、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征收下列规费:

(一)城市绿化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三)商品房出售利润上缴地方财政费;

(四)消防事业建设发展基金;

(五)自来水发展基金;

(六)电力贴费;

(七)未经依法批准的其他规费“。

十一、删去第十五条。

十二、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

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凡承建旧城改造项目搭配新区开发用地的,在旧城改造项目按质、按施工进度施工的前提下,其新区开发项目经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核准文书后30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快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旧城区改造与建设,改善旧城区投资建设环境,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特区旧城区改造计划(含原危房改造计划,下同)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拆迁回迁户及购房者,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特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公安、发展计划、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旧城区改造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旧城区改造项目以及旧城区市容、环境的改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可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旧城改造项目属应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依法批准可易地建设的,其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经批准占用城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时,可免予缴纳占道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配套的加压泵房土建部分由建设单位完成后,移交供水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备的装配和管理,设备及装配费用由供水部门和建设单位各负责50%.

第八条居民住宅建设项目配套的配电房土建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供电部门设计要求完成后,移交供电部门负责变电设备的装配,并负担设备及其装配费用。

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旧城区改造建设过程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应缴纳市政配套费可以减免;属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肉菜市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项目,可免予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片点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照顾购房者或其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特区入户,并免予缴纳城市增容费:

(一)建筑面积60至85平方米的,准予入户1人;

(二)建筑面积86至130平方米的,准予入户2人;

(三)建筑面积131平方米以上的,准予入户3人。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含预售)合同后30日内,应依法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并在3年内办妥户口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交易确认手续或户口申报手续的,不得再享有前款规定的购房入户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征收下列规费:

(一)城市绿化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三)商品房出售利润上缴地方财政费;

(四)消防事业建设发展基金;

(五)自来水发展基金;

(六)电力贴费;

(七)未经依法批准的其他规费。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项目在建时所需的启动资金及必要的建设资金,金融机构应给予贷款优惠。

第十三条凡承建旧城改造项目搭配新区开发用地的,在旧城改造项目按质、按施工进度施工的前提下,其新区开发项目经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核准文书后30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拒不办理或无故拖延有关减免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1: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现决定对《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禁止躺、卧、占据、蹬踏座位,禁止在车、船厢内外乱张贴、乱涂写及损坏车、船设备、设施;”第四条第(八)项修改为:“车、船因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车、船;”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乘坐车、船应购票、投币、刷卡或出示乘坐证卡,接受驾乘人员查验。使用仅限本人专用的证卡的,应正面出示证卡;使用零钱投币的,应展开出示零钱;”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无人售票车不找零钱、不予退票;”三、第五条后增加一条:“身高120厘米以上的乘客必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四、第六条修改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
    2023-04-23
    192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土地供应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修正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现将修改后的《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土地供应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文(宜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土地供应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建房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供地,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第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都必须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
    2023-06-10
    188人看过
  • 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培训和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认定。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第五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相分离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第七条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所鉴定职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工作能力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考评人员。(二)有与所考核鉴定职业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所和符合标准的检测设备
    2023-04-22
    423人看过
  • 汕头市社保卡的密码修改、挂失
    修改密码参保人领卡后请及时到各服务机构和银行网点修改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功能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功能初始密码为000000(医保卡更换为社保卡的沿用原密码);中国银行账户的初始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号码去掉末位后居后的6位数;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初始密码为社保卡银行账号的后6位数。密码挂失因故忘记社保卡的社会保障功能密码或银行账户密码的,须及时持社保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社保服务网点或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2023-05-09
    41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2〕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旧区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关系到改善民生、推进发展,又关系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广大市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现就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为契机,解放思想,迎难而上,实事求是,尽力而为,加快推进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进一步改善、提高市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和质量。(
    2023-06-01
    117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已被修正]
    市政府决定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商品房。被购买的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为本市城市户口优待。”二、第五条修改为:“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商贸经济合作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及房产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台湾事务部门核准;属国内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准,然后持捐赠者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投资入户对象,应当是投资者本人或其亲属,或所属单位的管理或业务骨干。”三、第六条修改为:“投资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信息
    2023-06-10
    349人看过
  • 关于加快旧城改造的若干规定
    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为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旧城改造进程,发展岳阳经济,建设秀美城市,现就旧城成片改造项目特作如下规定:一、城市旧城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鼓励成片改造开发。二、旧城改造项目实行挂牌公示制度。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费和承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可据实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补偿。三、旧城成片改造项目实行统一的税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全免。建安税按政策上缴,通过核算,开发商如无利润,由市财政从建安税中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安置方式为以房换房的免收营业税。四、旧城成片改造项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进行。私房拆迁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单位自有房屋和异地已建房的按重置价进行补偿,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五、实行项目报建代办制度。旧城改造项
    2023-04-22
    205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下简称特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路牌、路标、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招牌、橱窗、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利用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特区户外广告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城建、公安交警部门制订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023-04-24
    478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日期:1997-12-31执行日期:1997-12-31失效日期:2004-2-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3-06-10
    83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搬迁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实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和工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区产业集聚提升,鼓励旧城区工交企业有计划搬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规定通知如下:一、计划向外搬迁扩建的旧城区工交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现有工交用地补偿价格按原工交用途的评估确认价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在此基础上,每亩用地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并进入土地收储成本。二、企业现有厂房、仓库等建筑物,按照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格给予补偿。三、企业搬迁费用、因搬迁所造成的各种设施损失按照中介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助。四、搬迁工业企业由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其它需安置企业由规划、土地部门给予安排。五、企业搬迁工作程序(一)市建设(规划)局会同经贸委等部门科学编制旧城改造规划和企业搬迁计划,尽早通知企业做好搬迁准备工作。(二)企业要精心制定搬迁方案,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及有关测算依据,
    2023-06-10
    63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25号文件)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修船企业不得将《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转借、转租他人,不得将承包的船舶修理工程分包给无《船舶修理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修船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的设立、变更、停业、修船管理等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修船企业应使用市工商局统一监制,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印发的合同文本和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机构制发的预决算工程单、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书等。修船企业不得聘用无专业证书人员上岗作业。“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五、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及县(市)、区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2023-06-08
    279人看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023-06-10
    141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7-3-30【实施日期】2007-3-30【发布单位】【文号】深府〔2007〕75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现就工业区升级改造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二)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重建两种改造方式。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二、改造原则和要求(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
    2023-04-22
    163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3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应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第四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五条拆迁人应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
    2023-04-22
    95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汕头经济特区拥军优属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4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特区有关规定,做好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分配任务,保证第一次就业安置;属于本人自找工作单位的部队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办理安置手续。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军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帮扶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军队离退休干部按政策规定照
    • 汕头经济房修建怎样给
      河南在线咨询 2023-12-14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
    • 汕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4条如何修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 汕头市经济特区规划条例一百零六条附录一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汕头装修改造合同律师费用怎么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24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