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社会对待死刑的态度和与死刑案件辩护
国际社会对待死刑的态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二是国际人权方面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内容。
联合国于1987年颁布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除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罪行的惩罚。第四款同时规定,任何被判除死刑的人有权要求政治赦免或减刑。对于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的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公约的上述内容,反映联合国在20实际六、七十年代对死刑问题的态度:提倡废除死刑。但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应该严格限制死刑,并从程序上给予严格控制。1984年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判处死刑的范围,并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最严重罪行”界定为“不超出有可能或者其他及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同时,扩大了可以判处死刑但不可以执行死刑的范围,还对程序执行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指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书》明确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并要求在本议定书缔约国内签署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除此之外,一些区域性组织,非政府组织也有类似举措,世界上不少国家也已经废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由于国情,我们短期内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刑法正朝着轻刑化的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的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
(二)我国的死刑政策与死刑案件的辩护
死刑政策是国家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它虽然不是刑事法律,却具有超越刑法规范的指导意义。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一般不影响定性,但可能影响量刑。辩护死刑案件必须始终掌握死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为死刑进行辩护。我国长期的死刑政策有三点:第一、不废除死刑,第二、坚持少杀,第三、防止错杀。短期内与死刑联系最为密切的刑事政策就是严打政策。严打虽然在不同时期对社会治安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刑辩律师在严打期间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必须处理好这种关系。即要服从刑事政策,顾全大局,又不迁就超出刑罚规范的从重处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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