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21:55:00 260 人看过

一、南宁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南宁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受理条件

《草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第三十条第二款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第三款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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