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部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1:29 335 人看过

为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适用于建筑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成都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联席会议,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有责任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违法分子,严厉打击拖欠工资逃逸、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卫生等部门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监督其建设项目,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日常管理要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总责任制、施工单位的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指派专人负责农民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实名卡进出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监管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管日志,督促他们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分包工程款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扣减农民工工资,重建建设项目要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制信用卡入户管理,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培训,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办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个人工资银行卡,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在办理中标记录、施工许可证、综合保险等手续时,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建工程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备案,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的银行和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统一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直接划入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填写并打印带有本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月初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分配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施工现场公示本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打印上月全市统一编码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实名制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工程中标备案手续时,每次办理单位工程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交《成都市建筑工地劳务企业资信评估登记表》和《劳务企业项目管理人员资信评估登记表》,统一代码为全市劳务企业在成都从事劳务经营的,应具有一级以上建筑总承包企业、在成都注册地、连续三年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同行业推广担保,列入诚信清单的

在成都承揽建筑工程不满5年的境外建筑施工企业和列入重点监管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时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可以使用工程担保书。办理工程担保函,应当使用全市统一代码的工程担保函和担保合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拖欠工资应急垫付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市)、县财政筹集,当用人单位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者建设项目负责人因拖欠工资逃逸,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工资突发事件时,应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和专款专用,紧急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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