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3:26 375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为了及时迅速妥善地处置各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安定。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即国务院令3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即省政府令66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予以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

1、重大、特大的火灾事故;

2、重大、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处置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处置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叶继革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张发录担任,其它各位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安局、经委、财委、劳动局、卫生局、监察局、交通局、建委、地矿局、煤炭公司、教委、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总工会、安办、武警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和调度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抢险、救助方案、措施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市直重点单位公安局、经委、财委、煤炭公司、建委、教委、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也要制定有各自特点的安全事故具体处理预案。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机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

三、管辖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赶到事故现场之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救助和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四、现场指挥

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市领导担任指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现场秩序警戒组、现场抢救组、紧急施救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分析组、信息综合组、后勤保障组、恢复生产组等,确保事故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尽力将事故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报告制度

1、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特大安全事故,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事故发生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以传真、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委值班室电话8223694、传真8223628,市政府值班室电话8222990、8241159、传真8242122),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市领导报告并上报省政府、省安办,同时,按照市领导指示,通知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必须以快速的办法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确定的原因、伤亡和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公安、安委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交警和消防等有关部门。上述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分别按系统在6小时以内报告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市政府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立即通知处置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六、事故调查

按现行有关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市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国务院或省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直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隐瞒事故、延报事故或阻挠妨碍事故的调查处理,如违反上述规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为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除和有效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本预案未尽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规章规定执行。

九、本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赣州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江西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6人以上的;(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
    2023-06-08
    383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渔业船舶转港生产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转港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转港生产的渔业船舶是指超过船籍港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并到其他港口停泊或装卸渔获物的渔业船舶。第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含大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转港生产渔船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对船东、船长和渔民进行安全教育,实施乡与
    2023-06-08
    204人看过
  • 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江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各部门:《通江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31日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六年五月八日通江县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引咎辞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和省、市驻通单位对管辖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引咎辞职。县级部门下属企业、事
    2023-06-09
    56人看过
  •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08)37号发布日期:2008-4-9执行日期:2008-4-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三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三明市委2008年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
    2023-06-06
    374人看过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三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上报第四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和处理第五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梧州市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二条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
    2023-06-09
    211人看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徐州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方案一、指导思想建立我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听证制度,目的在于提高政府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通过这一制度和程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城市建设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二、听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建设项目,应当举行听证:1、市财政投资、列入市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重大市政建设项目;2、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城市功能及形象的市政建设项目。三、听证的组织1、听证会由市政府组织。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听证员由主持人指定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指定。2、
    2023-06-10
    349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进行改造。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2023-06-05
    4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溪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三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
    2023-06-05
    291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郑政〔20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第四条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二)诉讼的类别;(三)受诉法院和审级;(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2023-06-11
    78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04]24号发布日期:2004-3-28执行日期:2004-3-28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软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规范罚款类行政处罚行为,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依照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应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各类处罚的具体标准,取消行政执法人员罚款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罚
    2023-06-06
    472人看过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三府[2006]9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006年8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2023-06-07
    322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责任,杜绝私建、乱建、超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实行以部门责任、相互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部门责任是指有房地产开发管理职权的部门,建立起内部管理,把好责任关的制度;相互监督是指各部门在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法事项,应暂停办理各种相关手续,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必须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通报的制度;外部监督是指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均由市法制办、监
    2023-06-10
    458人看过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三明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批复(闽政[2000]文343号),市政府已于2000年10月31日印发执行(明政[2000]文207)。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对培育和发展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有效需求,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规定》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房屋产权单位应尽快做好已出售公有住房(含已竣工验收的集资建房)产权过户办证手续,对已购公有住房只拥有部分产权(含93年购房未衔接的)如要进入市场必须按规定补足全部产权房价款及利息,按全部产权办理过户办证手续。二。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房改办及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抓紧建立已购公有住房购买者的家庭住房档案,并将信息资料录入电脑,以便快捷调阅,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三。已售公有住房的原产
    2023-06-10
    305人看过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临沂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受理和对举报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举报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
    2023-06-09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容易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预先制定出一套如何处理事故的具体方案,以便于事故发生以后,能够按照较为科学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处理。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安全事故处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事故正确处理,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最后经制定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签署。《国务
    • 应急预案中的应急预案、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如何界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根据应急预案的界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在哪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7
      三明市梅列区民政局,位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6幢一层,交通方便,欢迎上级领导莅临指导,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本乡镇财务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公开,如欲了解详情,请和我们联系,为了更好的服务公众,三明市梅列区民政局已开通微博。新闻媒体采访请事先与上级宣传单位联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我单位积极响应号召,坚持以民为主,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振兴市场。
    • 三明市交通肇事调查大案定案时间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6
      不同情况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