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海、李某华与刘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7:01:24 261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海,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阳市公安局干警,住本市东新区路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华,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职工,住本市盐务街1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尖东精品服饰业主,住本市河南街16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富水路139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本市解放路117号。

上诉人李某海、李某华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到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向李某海、李某华出具了收款收据,注明名牌艾菲尔貂皮大衣一件,后李某海、李某华怀疑大衣有质量问题,于2月15日将大衣送到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情况为该裘皮大衣无厂名、厂址,无检验合格证,无型号,无等级,无执行标准编号,无使用说明,假冒商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BG5296.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故该产品标志违法,应属产品质量问题。李某海等即向云岩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0年2月3日下午五点半钟到尖东时装店买裘皮大衣时,因为当时天快黑了,灯光又暗,所以没看清该大衣有严重的质量问题,2000年2月5日穿该大衣在自然光下一看才发现该大衣有质量问题,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后,李某海等遂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刘某某对李某海等所持的检验报告表示异议,并称在交货时已向李某海等提供了产品的生产者、产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但李某海等称只有标牌一个,标牌上记载有艾菲尔皮草大衣的简介,裘皮大衣保养须知以及尺码、颜色、编号。一审认为:李某海等在购买裘皮大衣时是经过自主挑选,在双方自愿议价的情况下达成的公平交易,现李某海等以该裘皮大衣有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刘某某赔偿,但其提供的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的检验说明并未对该大衣的本身质量进行检验,也无其它证据证明其在购买大衣时,刘某某未向其提供各种标识,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时,也未提及裘皮大衣无标识问题,因此李某海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海、李某华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海、李某华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诉被上诉人假冒商标,其行为是欺诈行为,但一审判决却以上诉人以裘皮大衣有质量问题进行判决,曲解了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3日,李某海、李某华在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了裘皮大衣一件,价款一万四千元,刘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注明:名牌艾菲尔貂皮大衣一件。后李某海、李某华怀疑所购大衣有质量问题,分别于2月7日、2月10日、2月12日到尖东精品服饰店要求退货未果。同年2月15日,李某海、李某华将大衣送到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情况为:该裘衣大衣无厂名、厂址、无检验合格证,无型号,无等级,无执行标准编号,无使有说明,假冒商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故该产品标志违法,应属产品质量问题。李某海、李某华遂向云岩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李某海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退回所购貂皮大衣售价一万四千元;赔偿损失二万八千元;支付交通费、鉴定费四百元;赔偿精神损失二万元。在一审庭审中,刘某某对李某海等所持的检验报告表示异议,并称在交货时已向李某海等提供了产品的生产者、产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在二审审理中,刘某某称李某海等害到云岩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检验的裘皮大衣及大衣商标,不是其出售给李某海的裘皮大衣及所附商标,但未能提供其所经营的裘皮大衣及所附商标样品加以印证。

本院认为:李某海、李某华在刘某某经营的尖东精品服饰店购买的貂皮大衣,刘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注明是名牌艾菲尔貂皮大衣,但该大衣经贵州省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检验为无厂名、厂址,无检验合格证,无型号,无等级,无执行标准编号,无使用说明,假冒商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志违法。,因此刘某某的经营行为具有欺诈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某主张在交货时已向李某海等提供了产品的生产者、产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李某海等送到云岩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检验的裘皮大衣及所附商标,不是其出售给李某海的裘皮大衣及所附商标,但未能提供其所经营的裘皮大衣及所附商标样品加以印证,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海、李某华要求刘某某退回所购貂皮大衣售价一万四千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李某海、李某华在购买貂皮大衣的当时,未要求刘某某提供大衣的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型号、等级、执行标准编号等,对其权利怠于行使,对引起本案纠纷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其二人要求刘某某赔偿二万八千元及交通费、鉴定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海、李某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二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但鉴于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过错责任在刘某某,刘某某理应承担占有李某海、李某华一万四千元款项利息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

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0)云三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由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海、李某华购衣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00年2月3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由李某海、李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貂皮大衣返还刘某某。

四、驳回李某海、李某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元,共计四千七百六十元,由李某海、李某华承担三千三百三十二元,由刘某某承担一千四百二十八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某海、李某华预交,刘某某应承担部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某海、李某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远

代理审判员吴某

代理审判员毛某鸿

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薛某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0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质量纠纷相关文章
  • 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梁祝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张西村民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留盆镇供销社家属院。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金铺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王岗镇北胡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现住汝南县马乡陈冲林场。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活源甲是北京沃源普农业科技发展有
    2023-06-07
    351人看过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但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出借人应该谨慎对待借款人的非法活动,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李某向王某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而赌博欠款法律不承认。即使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予以出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李 某 欠 王 某 走 私 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走私行为是违法的,而李某欠王某走私
    2023-09-03
    50人看过
  • 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分19次将建筑用红砖送到某工地,而由被告付款。在此期间,被告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原告1万元。2004年3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之间共计10次买卖的款项15960元。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1万元的履行内容。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的1万元就是涉诉买卖(即2002年4月7日至2002年4月26日期间)的砖款,而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的是以前买卖的款项(即2002年3月31日至2002年4月6日期间)。二是红砖的单价。原告主张应当以送货单为准,即单价为0.19元/块,被告则认为单价应为0.178元/块,并提供了原告对价格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证实,但原告予以否认。二、调解过程鉴于本案涉诉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和冲
    2023-04-23
    448人看过
  • 李某因租赁纠纷诉田某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庆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坤,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交通征费处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11-29B楼3单元201室。被上诉人田维娟,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怡园1-3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刘文良,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建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园1-2号楼3单元301室。原审被告王斌,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大庆市让区喇嘛甸镇农民住该镇良种场一屯28号。上诉人李继坤因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0)让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继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文良、原审被告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查:1997年11月7日,原告委
    2023-06-10
    154人看过
  • 刘某某与刘xx析产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民终字第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37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海淀区广源闸紫竹院公园宿舍2楼3门6的号。委托代理人李欲晓,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39岁,柴竹院公园职工,住单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昌,男,81岁,汉族,总后勤部51258部队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区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委托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48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粮管所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上诉人刘某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6月,刘某某以坐落在本市海淀区沙窝东1条9号房屋产权人系其父亲刘顺昌。因避免家庭矛盾,其结婚后
    2023-04-25
    432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与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82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烽,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某某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原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免去被告
    2023-06-05
    433人看过
  •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09年6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经禹州的王书典介绍,被告送来一车焦炭12吨多,我把炭卖给他人,把钱付给了被告,经使用质量可以。被告又于同年12月底给原告送来34吨多,我介绍卖给别人20多吨,自留10多吨,卸车后把货款交给了被告,大约半个月左右,买炭人给我说炭质量有问题,我就给王
    2023-06-07
    126人看过
  • 李某、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樊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刘某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拾得的姓名为姚某的身份证,伙同被告人刘某以伪造房产证、编造虚假身份信息等手段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领得户名为姚某的广发真情双币信用卡(卡号为XXXX)一张。同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在某店内与刘某用上述骗领的信用卡消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50元后,又在刘某的带领下至本市
    2023-04-25
    222人看过
  • 胡某诉李某抚育费案
    【裁判摘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被告否认与原告有血缘关系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时,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其他双方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或者原告与他人之间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应但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此可以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子女子关系。原告胡某。被告李某。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的母亲胡某母原是被告李某所经营的徐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6月被告以谈对象为名,与胡某母非法同居。2006年4月7日我出生后,被告李某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对我的法定扶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每月支付给我生活费、扶养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我没有
    2023-06-13
    435人看过
  • 徐某与李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徐**,男,51岁,汉族,南昌县人,住址: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被告:李**,男,31岁,汉族,住址:建设西路星加坡花园**单元***室,手机:1897092****,系洪城大市场鸿顺德机电市场*栋**-**号店店主,身份证号:3303241980********。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102471.27元整(详见清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7日,因被告所经营洪城大市场鸿顺德机电市场*栋**-**号店做阁楼需电焊工,为此,雇佣原告与证人徐**、黄**。在施工过程中因焊接的地方较高,原告使用了被告提供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原告在使用楼梯时,因楼梯脚晃动得厉害,致使原告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人身损害意外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评为伤残9级。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家用铝合金开脚楼梯具有安全缺陷,不适用高处施工作业,被告有重大过失;
    2022-11-15
    231人看过
  • 李某某案十问十答
    问题一、李某某案应否公开审理?不应当。李某某案中,4名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并且案件严重涉及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李某某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对于李某某案的家属、代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的声明,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也于法有据。问题二、李某某
    2023-06-03
    389人看过
  • 李某某强奸上诉案今日宣判
    北京市一中院今日上午9时将在该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有法律专家分析称,由于李某某在二审中未能成功提交新的证据,无认罪态度,依旧坚持无罪辩护,所以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李某某一审被从轻处罚判刑10年8月28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受害人杨某因精神和身体状况欠佳没有出庭。海淀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28日当天的庭审中,李某某、王某、魏氏兄弟中较大者、张某某、魏氏兄弟中较小者按照顺序出庭接受了讯问。魏氏兄弟及张某某并未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王某则否认自己有强奸行为和殴打行为,仅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而李某某则当庭翻供,称自己喝多了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据悉,三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通过法院的转达,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及
    2023-06-11
    183人看过
  • 被告人李某、马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拉xxx与阿xxx(均已另案判刑)共谋贩卖海洛因,由阿xxx联系货源,拉xxx邀约俄地拉沙、李x(均已另案判刑)帮助背运毒品。同年8月12日,李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同上述4人一起前往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海洛因。拉xxx、阿xxx购得海洛因4块,交给俄地拉沙、李x乘坐长途汽车运回四川省西昌市。次日11时许,李某驾车同拉xxx、阿xxx行至307国道磨盘山路段时,遇公安人员检查,李某加速逃跑,中途让拉xxx、阿xxx下车躲藏,其随后弃车潜逃。当日15时许,拉xxx、阿xxx在西昌市与俄地拉沙交接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4块,净重1386克。2007年,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马xxx及则日土(因病死亡)共谋贩卖海洛因。同年8月上旬,3人到达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则日土向他人购得海洛因2块,藏于3人租赁的房屋内。同年9月28日,马
    2023-04-25
    140人看过
  • 李某诉张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案件分析: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
    2022-11-11
    483人看过
换一批
#产品质量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有: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单位处理、仲裁机构的仲裁以及人民... 更多>

    #产品质量纠纷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李某隐藏导致王某引产算犯罪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2
      李私自为王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