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8 17:00:59 364 人看过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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