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前置。
职工股东在被辞退后,往往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权而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判决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职工面临的是退股这条路。因此职工股东如欲主张其股权就必须先在时效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仲裁确认其劳动者的身份,以避免股权的丧失。
(二)规范企业章程。
按照《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职工股东一旦丧失劳动者的身份,能否将所持股份转纳入这10%的非职工股中,取决于企业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故企业应在企业章程中对职工因辞职、除名引起的股权转让作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以避免争议的产生。
(三)科学、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当企业职工股东股权不得不转让或被收购时,股权的价格如何计算和确定至关重要。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性质及收益分配的程序决定了转让或收购价格不能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笔者认为可参考定向募集股份中内部职工股的收购办法,双方协商一致,以净资产额为基础适当考虑职工的劳动付出来确定股权价格较为合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的双重法律地位易使其股权受到侵害。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员工作为劳动者其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作为所有者其权利义务受有关股份合作制法律规范调整。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股权与劳动者权利是可以平等行使的两项独立民事权利,但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前者具有人合和资合双重属性,职工股东首先是一名劳动者,其次是所有者,股权依附于劳动权利。劳动者一旦丧失劳动者的身份,其股东的地位能否再享有就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了。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常以职工股东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剥夺其劳动者的身份,再借口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人合”属性强迫其转让股权。由于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劳动者对此也别无良策。更有甚者,企业一些大股东利用职工股东的不利地位变相收购劳动者的股权,达到变相控股的目的,最终将企业由集体性质转变为私营性质,却仍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义享有许多优惠政策,这显然有悖于我们推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初衷。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债务责任
根据《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指导意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他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产及当期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及其收益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依法予以免除的责任形式。如某人向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10万元,而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亏损额分摊到他名下的债务为12万元,由于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他只需以10万元投资承担责任即可,多余的2万元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所谓无限责任即无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要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即当其负债超过其投入的资本时,他除以原投入的资本承担债务外,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清偿完债务为止。例如一个人投入某企业的资本为10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2万元,如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他除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2万元财产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偿付债务。
-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退股的相关问题不应适用公司法
267人看过
-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必须持股
150人看过
-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哪些责任
497人看过
-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所持股份可否转让
413人看过
-
股份合作企业股东过世
250人看过
-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390人看过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所持股份可否转让?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0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只要是多人共同投资,都存在部分投资者即股东因故需要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股份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国家允许的其他交易场所依法转让。由于在上述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故大多数企业的普通股权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也由不同股东分别持有,客观上也存在股份转让的必然性。有人认为,股份
-
股份企业有纠纷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如何处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1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是否也可以随意转让其股份,内部职工股权转让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4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也由不同股东分别持有,客观上也存在股份转让的必然性。有人认为,股份合作要求所有职工都持股,如允许股份转让则有可能有部分职工在转让股份后成为非持股职工,设为首页这与股份合作制原则不符,因而应禁止股份合作企业股东转让股份,即使非要转让,也只能允许普通股转让,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普通股份转让,这部分股份可按法律规定在有关交易场所
-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退休后还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5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所定人数的2/3时; (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法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26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适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