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的跳槽与商业秘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51:26 128 人看过

科技人员的跳槽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唐青林]——(2009-4-13)/已阅1362次

科技人员的跳槽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唐青林

一、科技人员的跳槽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提出,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鼓励和支持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等方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去工作。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

1、跳槽的科技人员应保守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

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2、用人单位要加强科技人员跳槽的管理

(1)原用人单位注意科技人员离职审批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者本单位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进行管理。对列入确定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漏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

(2)新用人单位要注意新聘用人员不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新用人单位要注意新聘用人员不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果侵犯原单位技术秘密、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明知该人员承担原单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高级法院也对职工跳槽后新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五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11.职工违反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诉讼的被告?答:职工违反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3、尤其重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保护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规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在依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员工跳槽后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入狱
    6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德集团销售经理孙某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于2005年任农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他利用自己的立场,多次接受了香港化工有限公司的贿赂,总计超过170000元。孙政才在任职期间掌握了集团的商业秘密,如集团的销售策略、销售价格等。2005年12月,孙某擅自离开集团。在宁夏一家类似企业的公司向他提供优惠待遇后,孙某向公司披露了集团的商业秘密。导致集团主要客户销量大幅下降,产品价格异常下降,而公司经济损失达282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
    2023-05-07
    209人看过
  • 跳槽请别卷走公司商业秘密
    离职带走客户信息提供给新东家使用厦门中院判决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40万元本报讯(刘晓燕郑金雄通讯员刘文珍)跳槽后带走公司客户信息,并提供给新就职的公司使用。近日,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厦门弘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金盛铜器铸造制品厂”、“敬佛阁佛具香港有限公司”等106个客户名单,销毁全部侵权的信息载体;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建坤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支出)。法院审理查明,曾建忠、蔡建坤原系弘慧公司的职员,二人先后于2005年5月、2007年4月离开弘慧公司,曾建忠与他人共同组建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蔡建坤离开弘慧公司即到晨亿公司工作。蔡建坤在弘慧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弘慧公司CRM软件开发,离职时将该CRM软件及其数据库和部分文档资料带到晨亿公司并由该公
    2023-06-09
    246人看过
  • 生产总监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日前,义乌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举报,称该公司前雇员冯某存在窃取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经检大队工作人员随即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及时制止冯某的侵权行为,没有给该公司造成更大损失。据了解,冯某原先在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总监,与负责管理公司内部资料的员工张某关系密切。前不久,冯某跳槽到另一家化妆品公司。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一名与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国外客户Alex(化名),双方关系不错。Alex想停止与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合作,转向冯某所在的公司订购产品,前提条件是冯某必须先打样和报价。由于时间紧迫,冯某想到了张某。出于友情,张某向冯某提供了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内部资料,包括该公司提供给国外客户的外包装图样和报价材料。事后,张某说:“我知道这样做违反了公司规定,但我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凭着这份资料,冯某顺利地向Alex作出了产品报价。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
    2023-06-09
    262人看过
  • 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重庆第一案
    企业管理人员跳槽时把手里的客户资源也跟着带走,这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然而日前,九龙坡劳动仲裁庭在审理这样一件劳动争议案时,认定跳槽者泄露商业秘密,赔偿原工作单位损失及各类费用4万余元。今年3月15日,重庆市劲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收到美国商人tomvanrijn的一份标明为急件的电子邮件,称其与该厂的商业联系因海外市场部经理陈燕的原因被中断,要求与劲隆公司尽快取得联系。tomvanrijn先生还将陈燕与其往来的电子邮件转发给了劲隆公司。该邮件为今年2月21日陈燕与tomvanrijn先生的往来邮件。在该邮件中,陈燕隐瞒了其已不在劲隆公司任职的事实,并故意将劲隆的联系电话改为广东佛山大佛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的联系电话,将该客户资源泄露给了大佛摩托车厂,意图占有劲隆公司的客户资源。随即,重庆市劲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为由,于今年4月12日将陈燕告上了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庭
    2023-06-09
    197人看过
  • 关于员工跳槽后对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
    案件回放6月27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广信农化集团销售经理孙某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孙某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03年至2005年,孙某在任安徽广信农化集团有限公司驻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学有限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17万余元。孙某在任职期间,掌握了广信农化集团的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05年12月,孙某擅自离开广信农化集团,在同类企业宁夏某公司提出给其优厚待遇后,孙某即向该公司透露了广信农化集团的商业秘密,致使广信农化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产品价格不正常下降,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达2828万元。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3-06-08
    195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跳槽工程师成囚犯
    国内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中兴通讯”因工程师何某“跳槽”带走市场价值逾204万余元的秘密技术并以25万元卖给他人,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深圳某法院近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中兴”该工程师入狱1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上缴国库;与其一道被判刑的还包括接纳该名工程师的“新东家”———深圳某电子公司的负责人。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7月,何某毕业分配至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与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1999年10月,何某在未解除劳动用工合同的情况下,与深圳某电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同年10月底,何某与中兴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在与同事刘某办理交接过程中,借阅了公司载有新资料的硬盘,并擅自将该硬盘拷贝到自己的电脑硬盘上,随后发现该资料中有中兴公司刚刚开发研制的“短信息中心技术”,遂以25万元将该技术卖给“新东家”。随后,该电子公司即组织多方人员对该技术进行开发研究,并将该技术资料中带有“中
    2023-06-09
    472人看过
  • 一起由员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事情经过:树燊五金首饰厂(下简称“树*厂”)是宝安区公明镇塘尾村一家生产饰品爪链的来料加工厂,该厂老板_潘*基,香港人。饰品爪链是制造首饰的一种配件。树*厂认为自身生产爪链模具的制造及维修技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本案向某等四被告原为树*厂技术工人,1998年初被另一被告人林某请至上海工作,同样生产爪链,林某与被告人方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方某是大股东。故树*厂认为由于向某等四个工人泄漏了模具的制造及维修技术,而林某、方某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从而也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相反,被告工人则称树*厂并未拥有什么“商业秘密”,在厂期间也未曾签订过任何保密协议,甚至连劳动合同也未签订过,爪链的生产是一项很普通的技术,根本无“秘密”可言。事情的来龙去脉得从1994年开始说起。被告人方某是一名台湾商人,从90年代开始从事饰品的加工贸易,因为成本的关系方某来到内地找寻饰品配件即爪链的生产商,并在上海金山区设立了一家
    2023-06-12
    24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带着客户资料跳槽
    今年五一前,开心旅行社3名员工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社,到欣荣旅行社工作,这3名员工还带走了其在原旅行社工作时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若干份(档案中有一些旅行团体的名单、地址和旅行的时间、路线等资料)。欣荣旅行社即沿用这些档案经营,致使开心社有六个旅游团体在一个月之内取消了原定于“十一”长假期间外出旅游的计划,损失达3万余元。开心旅行社即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欣荣旅行社赔偿损失,该社却予以拒绝,开心旅行社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处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欣荣旅行社同意赔偿开心旅行社3万元。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旅行社客户档案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开心旅行社被员工带走的客户档案的内容主要是一些旅游团体的名单、地址和外出旅行的时间、路线等。这些档案正具有商业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基本特征,很明显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
    2023-06-08
    158人看过
  • 一女高管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一名女高管幸发芬的跳槽引发国内最大两家牙轮钻头公司的近5年纠纷。2005年3月,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最大生产制造企业、上市公司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股份)报警称:跳槽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的幸发芬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江钻公司也向天津立林钻头公司提出民事赔偿,索赔金额高达8000万元。而立林也在天津对江钻提出诉讼。这场惹人关注的复杂官司经省高院调解,最终得以调解,天津立林自愿补偿江钻公司1700万元。女高管跳槽引发商业秘密案江钻公司索赔8000万元调解方案有创意涉案产品允许销售半年2005年3月21日,江钻公司向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立林公司及员工幸发芬等侵犯了江钻公司独步海内外的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江钻股份是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也是国内上市公司。其主导产品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是耗资5000万美金,于1980年至1995年间陆续
    2023-06-05
    208人看过
  • 企业核心员工集体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浙江蓝天公司6名核心员工集体跳槽另立门户法院终审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5被告人被判刑,一人在逃6名核心员工跳槽,侵犯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商业秘密大案(详见2006年4月25日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九版报道),最近尘埃落定。6名被告人除一人在逃外,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半以下徒刑,并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经审理查明,6名高管先后从蓝天公司辞职后,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苏州联氟公司。其中杜国浩化名徐沛阳任总经理,翟洪达化名李世杰任生产部经理,王文良化名王东方任董事长,尤来方化名应明任总工程师,韩箴贤化名韩信玉任质检部经理,戴国桥化名钟雨农任内贸部经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王文良等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
    2023-06-08
    194人看过
  • 携商业秘密换东家跳槽者被判违约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德州某公司一业务骨干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一年后,掌握了大量公司商业秘密的李某违反协议,跳槽到另一同行业单位当起副总,为此,原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1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竞业禁止案,判李某赔偿原公司违约金10万元。2002年8月,李某应聘到德州某公司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的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五年内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公司科研、生产、经营内容有关的工作,不得为该公司任何同行业单位(太阳能或热水器行业)服务和工作(含业余时间),否则李某自愿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003年1月,李某因业绩突出,被该公司委任为大区销售经理,负责山东、河南、河北、安徽四个省份的市场销售工作。2003年10月,李某以休养身体为由办理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
    2023-06-09
    455人看过
  • 辽宁一企业被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起诉获赔
    辽宁一家企业在员工跳槽后,其核心工艺被跳槽员工带走并被其他公司利用,为此这家企业将跳槽员工和对方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被告公司和两名原高管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1997年,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生产芝麻软糖,经几年研究生产,逐渐形成了六项技术信息,并列为商业机密。作为此案被告人之一的杜xx是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2003年11月跳槽,到沈阳xx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任工程师。一年后,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熬糖车间原主任胡xx也跳槽,到沈阳xx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任制糖车间的生产厂长。此后的几年间,又有19名员工跳槽到沈阳xx食品工贸有限公司。2008年,沈阳xx食品有限公司发现,上述员工跳槽后,xx食品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前从未生产过芝麻软糖的沈阳xx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大量生产、销售芝麻软糖。据悉,杜xx、胡xx早先在与
    2023-06-09
    368人看过
  • 跳槽泄露商业秘密被判赔偿单位九万
    近日,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长春市首例“违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案”作出裁决:宋某一次性给付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9万元。宋某原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技术处处长、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他在未办理和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2000年元旦前后,该厂销售人员在市场上意外发现,由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FKD-254/91等型号的编码器产品正在市场销售,其样机与该厂生产的ZVZ型编码器系列产品在技术原理和技术性能上是同类产品。后经核实,宋某此时正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ZVZ系列编码器是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于1996年12月研究开发的,该产品1998年被评为国家级新产品,为企业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1999年下半年后,该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原因是深圳市霍斯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同类产品。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劳
    2023-06-09
    275人看过
  • 如何防范公司股东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能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保护商业秘密有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第一,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业秘密流失到竞争对手处。第二,如果其已经到了竞争对手处工作,则可以向竞争对手(他的新东家)发出律师函,要求竞争对手自觉地不侵犯有关商业秘密。同时,也可以向跳槽股东郑重地声明,要保护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向离职员工证明,原公司有刑事制裁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2023-05-03
    46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员工跳槽别的公司并将其技术应用于生产,是否需要保守保守商业秘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员工在本公司学到的生产技术不得外传,合同期满后不得将该技术应用于其他企业,违者需支付违约金。但员工跳槽别家企业后将先前所学技术应用于生产。员工已经违背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的公司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
    •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5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什么区别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1、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相对于技术秘密就像是专利或者一些其他技术性的秘密,以专利为例。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
    • 没签合同的跳槽跳槽对员工的影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
      据悉,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的索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
    • 商业机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是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9
      商业秘密和商业机密没有区别,法律上专业名词是商业秘密。具备以下四点即构成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4具有实用性。只要符合这四点就是商业秘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