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五限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问: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问: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问: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区分计入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还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即使是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也要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比例限额的限制。
问: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你所描述的“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公司成立周年日以及元旦,集体聚餐,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聚餐费,如果是职工食堂支出、职工误餐补贴、职工食堂补贴等应该属于税前福利费列支范围。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财政部门标准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差旅费补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扣除。
问:员工去上海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时,有一些员工个人出差期间在上海自己个人的餐费发票,请问这些发票是否可以计入差旅费中,还是只能记入业务招待费?
答: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发票既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又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涉及个人差旅费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比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也可以通过履行企业董事会决议程序等自行制定内部控制标准。
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问: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跨年度支付的房租,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某煤矿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在实际操作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要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于该安全生产费用既不属于企业已经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该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生产设备,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因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n(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n(二)企业所得税税款;\n(三)税收滞纳金;\n(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n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n(六)赞助支出;\n(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n(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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