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背后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6 19:10:09 290 人看过

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思想是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但同时规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且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应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此外,章程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应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或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如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

4、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股 东 之 间 股 权 转 让 的 规 定

根据素材所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双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次,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最后,需缴纳税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流程可以参照以上步骤进行。

总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时,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转让。其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裁定受让股权或指定受让的股东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那么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那么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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